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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省**化学物质管理法(Toxic Chem. Subs. Control Act, TCSCA)第七条“为健全国内各机关管理化学物质所需之资料,制造或输入每年达一定数量既有化学物质者应依规定期限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登录化学物质资料;制造或输入新化学物质者应于制造或输入九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机关审定登录化学物质资料。前开既有化学物质及新化学物质经核准登录后,始得制造或输入”。有关该法的子法“新化学物质及既有化学物质资料登录办法”已于2014年12月11日施行。以下提到TCSCA,主要讲述该法下的子法登录人、范围等相关内容。
台湾省职业安全卫生法(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ct, OSHA)第十三条“制造者或输入者对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化学物质清单以外之新化学物质,未向中央主管机关缴交化学物质安全评估报告,并经核准登记前,不得制造或输入含有该物质之化学品”。有关该法的子法“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以下提到OSHA,主要讲述该法下的子法登录人、范围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