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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月1日起施行!六大修改内容

https://www.cphi.cn   2018-01-02 10:03 来源:转载

12月29日,CFDA官网公布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3日公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12月29日,CFDA官网公布了《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3日公布的《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1号)同时废止。

       对于新版《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CFDA通过以下16个问题进行了解读:

       1.什么是批签发?

       批签发是指国家药品监管部门为确保**等生物制品的安全、有效,在每批产品上市前由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检验及签发的监督管理行为。这种作法是国际上对**等生物制品监管的一种通行做法,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各国政府对**类生物制品实行监管的关键职能之一。我国自2001年12月开始对百白破、卡介苗、脊髓灰质炎**、麻疹**、重组乙型肝炎**等5种计划免疫**试行批签发,2006年1月1日起对所有**实施批签发,2008年1月,将血液制品全部纳入批签发管理。同全球其他**生产国相比,我国**批签发具有企业数量多、**品种多、签发批次多、受众人群多等特点,批签发任务十分繁重。仅2016年,我国就对51个品种、3590批次、6.46285亿人份**进行了批签发。

       2.《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现行《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7月实施以来,对规范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业有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近年的实践来看,随着生物制品产业的快速发展以及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现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已不能完全适应批签发工作,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对批签发抽样主体、送样责任、签发流程规定不细致;二是对总局、省局、检查部门和批签发机构的责任分工不明确;三是任务时限规定不具体;四是对紧急情况下**批签发的特殊处理未予规定。为加强批签发管理,总局自2016年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作。通过深入调研并公开征求国内外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地方药品监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行业组织等社会各界意见,结合生物制品产业发展和监管工作实际,完成了对《办法》的重新修订。《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3.《办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新《办法》共八章,分别为总则、批签发机构确定、批签发申请、审核检验检查与签发、复审、信息公开、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49条,比现行《办法》增加了12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进一步细化了批签发工作流程。细化完善了产品批签发的申请程序,增加了主动沟通、问题处理、风险管理的处理要求,明确强调了批签发机构在工作过程中需要主动进行现场核实的要求。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批签发相关单位职责。明确了总局、省局、中检院、核查中心及其他批签发机构的职责,规定了批签发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风险、企业生产缺陷甚至违法违规问题时各单位的工作衔接、处理原则、反馈方式,解决了批签发发现产品重大缺陷后,由于部门责任不清导致处理滞后、被动应对的问题。

       三是进一步强化了批签发申请人的主体责任。明确企业对批签发产品的质量及申报资料、记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的批签发资料须经企业质量受权人审核并签发,在质量受权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时应主动报告;对于申报批签发产品所涉质量、工艺、监管等方面的变更企业应当主动说明;同时明确企业对批签发问题产品应主动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召回、销毁的要求。

       四是进一步明确了批签发工作时限要求。对批签发时限的起算、中止、恢复、完成或终止等主要节点进行了明确界定,增加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及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下批签发工作的处理要求。

       五是进一步强化了批签发机构管理。对批签发机构申报程序、考核评估要求、批签发机构的批签发职权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增加并强化了监管部门和批签发机构或人员未能依法履职或失职渎职等情形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六是进一步增强了批签发工作的透明度。增加了“第六章 信息公开”章节,明确了批签发信息系统管理及信息公开的要求,公众和批签发申请人可以通过信息系统查询批签发进度、签发结论以及已完成批签发的产品(包括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批签发结论等信息。

       4.哪些产品需要进行批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在每批产品上市销售前或进口时,都应当通过批签发审核检验。未通过批签发的产品,不得上市销售或进口。

       5.批签发申请的主体及责任是什么?

       批签发申请人应当是持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内外制药企业。境外制药企业应当授权其驻我国境内办事机构或者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办理批签发。每批产品上市前,批签发申请人均应主动提出批签发申请,依法履行批签发活动中的法定义务,保证申报批签发的产品质量可靠以及批签发申报资料、过程记录、试验数据和样品的真实性。

       6.批签发机构有哪些?其批签发业务范围分别是什么?

       批签发机构及其所负责的批签发品种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根据批签发工作需要和对检验机构的评估情况确定。目前,国内的批签发检验机构有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以下简称中检院)和北京市药品检验所、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吉林省药品检验所以及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

       对于**批签发,中检院可独立签发全部**品种。七个省级药品检验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企业**产品的无菌及异常**等指定项目检验,并将结果报送中检院。上海药品检验所除可进行上述提到的指定项目检验外,自2013年4月9日起,可独立签发指定区域内批签发申请人申报的流感**。

       对于血液制品批签发,中检院可独立签发所有血液制品,七个省级药品检验机构可独立签发指定区域内企业的血液制品及从相应辖区口岸进口的人血白蛋白产品。

       目前,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由中检院进行批签发。

       七个省级药品检验机构所负责批签发管理辖区如下: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和内蒙古自治区

       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上海市、山东省、江苏省、浙江省

       吉林省药品检验所:黑龙江省、吉林省和辽宁省

       湖北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湖北省、安徽省、江西省和河南省

       广东省药品检验所:广东省、湖南省、福建省和海南省

       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重庆市、四川省、云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藏族自治区

       甘肃省药品检验研究院: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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