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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实施两票制满月 卫计委再次“敲黑板”!

https://www.cphi.cn   2018-01-03 09:52 来源:转载

1月2日,广东卫计委官网挂出《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提醒广东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两票制已实施“满月”。

       药品第一大省,两票制实施“满月”,卫计委再次“敲黑板”!

       广东实施两票制满月

       1月2日,广东卫计委官网挂出《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提醒广东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主管部门,两票制已实施“满月”。

       这份由广东卫计委、人社厅、食药监局、发改委等8部门联合发出的《“两票制”的实施方案》,曾在2017年11月6日首次公布,定于2017年12月2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

       昨日(1月2号),刚好一个月。

       药品第一大省,过渡期6个月

       据商务部2017年6月发布的《药品流通行业运行统计分析报告(2016)》统计,广东省2016年总销售额达到1600亿,当之无愧的药品第一大省。

       当时定于12月2日起实施的两票制,广东给出的有效期是3年,6个月的过渡期。并规定,在过渡期内,药企应充分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在药品交易平台重新选择确认相关品种的药品流通企业;药品流通企业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

       医疗机构原已签订未执行完毕的药品购销合同,过渡期内可继续执行至过渡期止。药品购销合同在过渡期后需严格执行药品“两票制”。

       “敲黑板”,所有公立医院要抓紧了

       《方案》同时表示八部门要共同监督,加大对违反“两票制”规定的处罚力度。

       各部门都分配了对应的任务,如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将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推行“两票制”,建立完备的购销记录,票、货、账、款一致,货票同行等纳入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内容。

       此次在实施“满月”之际,广东卫计委将两票制方案的文件再次挂在网上,恐怕是要提醒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这个事,要抓点紧了。

       附:关于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32号)等文件**和《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粤卫〔2016〕75号)有关规定,为做好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进一步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净化流通环境,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中间环节,理顺药品价格,打击“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药品、医疗用**药品、医疗用**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两票制”相关概念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发票是指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本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视同药品生产企业。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如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委托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生产其药品的生产企业代为销售药品;或仅委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另委托1家药品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且委托生产企业与药品上市许可人及受委托药品流通企业之间没有发生购销行为的,此受委托的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视为药品生产企业。

       (四)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视同药品生产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

       (五)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与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六)综合近三年药品配送情况,对同时符合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城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单由药品交易机构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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