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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那度胺首仿上市 卡文迪许与双鹭药业的合同纷争怎么破?

https://www.cphi.cn   2018-01-17 11:51 来源:转载

在来那度胺国内首仿药上市之际,作为研发方的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双鹭药业本应齐心合力,迅速抢占市场,因为前有创新药占据大量市场份额,后有其他仿制药企业跃跃欲试,如果不能迅速抢占市场,很有可能会被其他后来者赶上。然而这对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却进入“鹬蚌相争”的局面,对卡文迪许是否有来那度胺的销售权产生了争议,本文就双方争议的原因作一个简要分析。

       在来那度胺国内首仿药上市之际,作为研发方的南京卡文迪许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双鹭药业本应齐心合力,迅速抢占市场,因为前有创新药占据大量市场份额,后有其他仿制药企业跃跃欲试,如果不能迅速抢占市场,很有可能会被其他后来者赶上。然而这对昔日的合作伙伴,如今却进入“鹬蚌相争”的局面,对卡文迪许是否有来那度胺的销售权产生了争议,本文就双方争议的原因作一个简要分析。

       双鹭药业1月10日晚间发布公告称,由于双方对合同与协议条款的理解不同,公司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经销权事宜产生分歧。目前,公司未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经销权进行任何商谈并达成一致。

       公告显示,2010年5月,双鹭药业与卡文迪许签署《技术转让合同》及《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卡文迪许将来那度胺及胶囊的“临床研究批件”及“新药研究技术”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权益独家转让给双鹭药业。

       2017年6月,双鹭药业与卡文迪许签订《框架协议》,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销售提成权转让与奥硝唑注射液项目权益等事项达成原则约定。

       2017年12月,双方签署了《〈来那度胺及胶囊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及新药研究、生产技术转让、相关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下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卡文迪许向双鹭药业以6800万元转让卡文迪许享有的专利期内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的销售提成权,卡文迪许同意许可双鹭药业来那度胺胶囊项目海外市场独立开发权,并将获授权的国外专利许可给双鹭药业使用,双鹭药业须承担海外专利年维持费总额的一半。

       双鹭药业认为,根据专利实施的相关法规以及2010年公司与卡文迪许签订的技术转让与专利实施许可相关合同,公司已经取得来那度胺胶囊项目的完整技术权益,有权使用该等技术,并有权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相关产品。但由于上述合同及协议的理解不同,公司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总经销权事宜产生分歧。截至目前,双鹭药业未与卡文迪许就来那度胺胶囊项目总经销权进行任何商谈并达成一致。

       卡文迪许董事长许永翔就该份公告的说法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除双鹭药业披露的合同及协议外,其实双方针对来那度胺及胶囊项目,共签署五份协议。其中,于2017年8月底签订的《关于奥硝唑注射液与来那度胺项目原合同与<框架协议>;及两个品种的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特别约定事项的约定》,双鹭药业的公告未披露其详细内容。许永翔向记者出示了这份《特别约定》。

       根据《特别约定》,卡文迪许公司向双鹭药业以人民币6800万元转让卡文迪许公司专利权有效期内来那度胺在中国市场销售额的提成收益。“双方约定,第二期第三期项目转让费的支付,需要卡文迪许实现双鹭为其设定的全国总经销达到销售业绩才能获得该期的全款,否则需要扣除30%的转让费;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负责全国总经销销售该两个或单个项目项下药品的终端年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时,双鹭药业同意在达到该条件后10日内将两个项目技术成果转让费尚未支付部分转让款一次性付清给卡文迪许;若两项或单项药品获得生产批件后,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负责全国总经销销售该两个或单个项目项下药品的终端年销售金额达到10亿元人民币时,双鹭药业承诺在达到该条件后的次年1月底之前将超过10亿元部分的3%比例提成给卡文迪许。”

       “双方累计签署多份协议,约定卡文迪许作为总经销的销售主体,实际上是双方利益平衡的一种选择,也是双鹭药业对卡文迪许或其指定的经销商或第三方全国总经销销售该药品时的业绩要求。该业绩直接与卡文迪许获得技术成果转让费的时间和数额挂钩。针对此事,我们已准备诉诸法律。”许永翔称。

       对于双方争议的原因,根据仅有的新闻报道,本文作一个简要分析:

       合同之间存在冲突,应当以哪一份为准?

       首先是关于来那度胺的合同数量,目前新闻报道披露的就有五份之多,包括:

       1、2010年5月《技术转让合同(来那度胺及胶囊临床试验批件转让及新药研究、生产技术转让、相关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2010年5月《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2017年6月《框架协议》;

       4、2017年8月底《关于奥硝唑注射液与来那度胺项目原合同与<框架协议>及两个品种的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特别约定事项的约定》;

       5、2017年12月《<来那度胺及胶囊临床批件转让及新药研究、生产技术转让、相关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之补充协议》。

       随着药品研发项目的进展,双方根据情况变化,签订一系列合同,这是无可厚非的。双方在2010年开始合作进行来那度胺药品研发时,就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和专利许可合同,之后就同一药品研发进行了多次磋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多份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前后合同在文字上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冲突之处,即使意思相同,表达方式也存在差异。在国外常见的药品专利转让或者许可合同中,经常会有这样一个条款,“本合同构成了关于双方商业合作的完整合同,取代了双方之前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的协议和双方的所有提议,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协商,沟通与讨论。”如果在卡文迪许和双鹭药业签订的一系列合同中也有这个条款的话,那么当然是以双方最后达成的合同中的约定为准。

       但如果没有这一条款,是不是以最后一份合同为准呢?一般来说,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不同合同,且对同一事项有不同的约定,那么是以最后的合同约定为准的。如果后面的合同对于前面的事项没有进行修改,则还是以前面的约定为准。如果前后表述不一,很难确定是同一事项,就不容易去判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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