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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河池市2家药商被药监局警告

https://www.cphi.cn   2018-03-21 15:16 来源:转载

昨日(3月20日),广西河池市药监局发布《2018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公开2起案件,分别为金城江区益心堂大药房(投资人刘凯)销售劣药及不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河池帝景华城分店未按GSP经营药品案。

       昨日(3月20日),广西河池市药监局发布《2018年3月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公开2起案件,分别为金城江区益心堂大药房(投资人刘凯)销售劣药及不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案;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河池帝景华城分店未按GSP经营药品案。

       1、金城江区益心堂大药房

       现查明,金城江区益心堂大药房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存在:1、营业场所药品柜上存列有标识批号为15120020、有效期为2017-11-30的维生素AD滴剂等19个批次药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已经超过有效期;2、未索取供货单位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材料;3、营业期间营业员李敏利未穿工作服;4、处方药柜未上锁;5、计算机系统未能对超过有效期药品进行自动锁定及停销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河池市药监局于3月1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维生素AD滴剂等19个批次的劣药;2.处违法销售劣药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计1772元整;3.对不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行为给予警告。

       2、广西大参林连锁药店有限公司河池帝景华城分店

       现查明,当事人未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存在:药品区陈列有沐浴露、洗发水、阿胶蜜枣等非药品;处方药柜内陈列有连芝消炎片、香菊片等非处方药;非处方药柜内开架陈列有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小儿化痰止咳颗粒;营业场所有蛇胆川贝散、熊去氧胆酸片等药品直接摆放在地面上;企业阴凉区内处方药区内服药品与外用药品未分开摆放;在经营场所使用的电子台秤未按要求进行检定等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制定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的规定。

       河池市药监局于3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该药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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