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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拟单独立法:受害者或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热门推荐: **管理 单独立法 惩罚性赔偿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8-12-25
据新华社消息,**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就**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管理特点,强化**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

       在11月中旬完成向公众征求意见后,**管理立法进程有了最新动作。

  据新华社消息,**管理法草案23日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草案就**管理单独立法,突出**管理特点,强化**的风险管理、全程控制、严格监管和社会共治,切实保证**安全、有效和规范接种。

  1、将预防重大疾病**的研制生产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目前,有关**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散落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未形成全链条、全要素、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中央党校副教授胡颖廉认为,**管理涉及生命健康、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等多元价值,内涵十分丰富。我国对**管理单独立法在世界上具有开创性价值。

  草案在立法目的中明确维护公共安全,在总则中提出国家坚持**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国家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将预防重大疾病**的研制、生产和储备纳入国家战略。

  草案明确规定,国家对**生产企业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从事**生产活动,除应当具备一般药品生产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产业发展规划、具备适度规模和足够的产能储备、具有保证生物安全的制度和设施,并符合国家疾病预防控制需要。

  草案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生产全过程和**质量进行审核、检验。除非国务院药监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否则**一般不得委托生产。

  2、**上市前拟逐批审核、检验

  严格**生产、流通、接种安全管理,严格控制生物安全风险,严格生产准入,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严格遵守**储存、运输管理规范要求,对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草案提出,构建覆盖**全过程和全生命周期的最严格监管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强调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管理。

  对**上市许可持有人采取比一般药品更严的资格限制,只有具备**生产能力的主体才具有取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资格。

  草案还拟确立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对**生产企业的关键岗位人员实行资格审查,尤其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信用记录、专业背景和相关从业经历等方面明确了准入要求。

  在完成生产后,在中国上市之前,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批签发制度。

  这一制度要求每批次**上市销售前或者进口时,应当经过药品检验机构的审核、检验。这样的检验机构需获得药监部门授权。不予批签发的**不得上市销售,并应当在省级药监部门监督下销毁。

  **的批签发被认为是**上市前的最后一道关口。草案中最新规定:**批签发应当逐批进行资料审核和抽样检验。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根据**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3、**采购权或不再排除县级疾控

  11月份的**管理法征求意见稿中曾一度拟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也就是说,县级疾控被排除在可以供应**的对象之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曾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负责将**配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将**配送至接种单位。”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说法,县级疾控机构或不能直接从生产企业手中采购和获取**,而是必须通过省级疾控机构来完成供应。

  不过,这一管理思路并未出现在提请初次审议的草案中。

  草案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即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向疾控机构供应和配送**,其中免疫规划**配送至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疾控机构组织将**配送至接种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接种单位供应**。

  4、**工艺明显低劣,国务院药品监管部门可要求退市

  草案第四章专门针对**上市之后的研究和管理作出规定。总体上,**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上市后研究,进一步确证**的安全性、有效性。

  根据草案,**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责任中还包括:应当对**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改进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标准,提高工艺稳定性。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组织对**品种开展上市后评价,发现该类**品种的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安全性或有效性明显劣于预防同种疾病的其他类**品种的,应当撤销所有该类**品种的药品注册证书以及相应的国家药品标准。

  5、**进销存记录拟保存至有效期满后五年

  根据草案,**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销售记录,并保存至**有效期后五年备查。

  疾控机构、接种单位也应当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记录,并保存至**有效期后五年备查。

  南都记者注意到,草案对**销售记录保存时限的规定超出了2016年版《**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要求。后者的要求是,相关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超过**有效期2年备查。

  对于过期**的问题,草案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应当建立**检查制度,对包装无法识别、不符合储存、运输要求,超过有效期等的**隔离存,标注警示标志,并按照生态环境、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处置。

  6、拟提高罚款金额,制售假**罚30倍货值

  依据现行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的**如果属于假药,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劣药,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此基础上,草案提高了罚款上限,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如果属于假药,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至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100万元至500万元罚款。

  如果生产、销售的**属于劣药,罚款下限由现行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至“两倍以上五倍以下”,情节严重则可处以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规定,生产、销售假劣**的法律责任条款,采用了“处罚到人”原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等,没收违法行为发生间其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罚款,十年甚至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草案还加大了民事赔偿力度并明确了民事赔偿优先原则,明确规定: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严重损害,受害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上市许可持有人财产不足以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7、拟重奖**企业内部举报人

  草案提出,实行**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加强信息发布管理,**安全风险警示等信息由有关部门统一公布,准确、及时公布重大**质量安全信息,并进行解释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规定,对举报**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奖励,举报所在企业或者单位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予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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