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的挂网规则与5省挂网共识相比,主体内容基本一致,某些细节做了一些微调,表达也更加细致。
比如,在“同种药品同厂牌的差价比价要求”方面,少了挂网价与院外零售药店及O2O价格1.3倍的规定,而是“申报价格还应与供应当地定点民营医院价格保持相当,与当地社会药店零售价格和互联网售药平台“即时达”价格保持相当。”
在“生物类似药不同厂牌差价比价要求”的“与原最高零售限价的差价比价要求”方面,明确规定:
申报药品有原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规格包装不同的按差比价规则换算)的,申报价格与原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相比,如出现价格上涨的,应提供成本构成表和价格合理性说明,并对推动挂网价上涨的成本因素作重点说明,且涨幅不得超过 3 倍。
在“国家谈判药品及竞价准入药品”方面,还是沿用江苏的老规矩:
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挂网并予以“GJTP”标识。协议期内国家谈判药品的同通用名药,申报挂网价应不高于国家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并予以“GTFZ”标识。
通过竞价纳入国家医保目录的药品中,参与现场竞价且挂网价格不高于竞价准入支付标准的,标为“GTJJA”;未参与现场竞价但挂网价格不高于竞价准入支付标准的,标为“GTJJB”;
参与现场竞价但挂网价格高于竞价准入支付标准的,标为“GTJJC”;其余药品按其他阳光挂网分类申请挂网。
部分新批准注册的药品的挂网规则
近1年内新批准注册的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优先审评审批程序批准上市药品、鼓励仿制药品目录内药品、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报挂网时应满足已挂网省份数不少于1个,且申报价格不高于本药品省级挂网低价:
除上述第 1-6 类(创新药、国谈及竞价、短缺药、集采、部分新批药品、参比制剂及过评品种)以外的药品,在申报价格不高于本药品省级挂网低价,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可予以挂网:
(1)挂网省份数量不少于 6 家。
(2)挂网省份数量不少于3家,且申报价格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已挂网药品平均价和中位价两者中低值(以上一年度12月31日省平台挂网数据为准,每年初定期调整,下同)。
(3)与省平台已挂网药品通用名称、剂型和规格均相同的,申报价格不高于已挂网相同药品最 低价。
(4)与省平台已挂网药品通用名称相同、剂型或规格不同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以已挂网同通用名药品数最多剂型规格中对应挂网药品中的最 低价为锚点,按差比价计算的价格。
(5)申报价格不高于省级带量采购中选价格。
此外,江苏的挂网规则,也对特医食品、中药配 方颗粒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参照药品阳光挂网要求申报挂网,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全国市场最低销售价。
中药配 方颗粒。符合国家或江苏省中药配 方颗粒质量标准、或符合其他省级中药配 方颗粒质量标准并已在江苏省药监部门完成跨省销售备案,且符合药监部门生产监管要求的中药配 方颗粒,在申报价格不高于省级挂网低价和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最 低价两者低值,并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可予以挂网:
(1)挂网省份数量不少于 3 家。
(2)省内三级公立医疗机构采购数量不少于3家;
(3)申报价格不高于上一年度省内公立医疗机构同品种医保结算价的平均值。
预警标识:根据挂网价格与预警基准的倍数差异,按以下规则进行“红黄双色四级”预警分级标识:
(1)价格高于预警基准 10 倍(含)及以上的,标识为红色预警★★★,暂停该药品交易资格,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采购;
(2)价格高于已挂网最高价 5 倍(含)-10 倍、2 倍(含)-5 倍的,分别标识为红色预警★★、红色预警★,提醒医疗机构谨慎采购;
(3)对价格高于预警基准但不足 2 倍的,标识为黄色预警,提醒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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