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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监控药品管理,四类药品狠遭打击

https://www.cphi.cn   2018-04-25 09:37 来源:赛柏蓝

近日,河北省卫计委发布通知,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重点监控药品使用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重点监控药品三级监管体系,合理确定重点监控药品使用范围。

       二、落实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管理措施

       医疗机构要根据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合理确定药品使用范围,科学设置预警、干预和保障供应措施。

       (一)按类别监控

       1.非治疗性辅助药品。严格控制使用,遵循“能不用就不用、能口服不注射”原则,尽量减少非治疗性辅助药品在临床的使用。

       2.营养性药品。使用前应进行营养评估,使用要有依据,应有明确指征或有临床检验学指标等支持。

       3.中药注射剂。应遵循《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注射剂生产和临床使用管理的通知》(卫医政发〔2008〕71号)《中药注射剂临床使用基本原则》(中医药医政发(2010)30号)等,严格掌握功能主治和禁忌症,辨证施药,禁止超说明书用药。

       4.抗菌药物。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15年版、《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遏制细菌耐药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10号)等严格管理,针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加强重点环节(如预防使用、治疗药物选择、联合使用、给药方法及疗程、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审批)的管理,强化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以及替加环素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管理。建立抗菌药物遴选和定期评估制度,对于存在性价比低、疗效无优势、耐药率高、安全隐患较大、或者违规使用等情况的抗菌药物及时进行清退或更换,既要防止滥用,又要根据临床需要保证供应。

       (二)按病种管控。根据药品说明书、临床诊疗指南、临床路径等,制定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病种及限制使用范围(可参考国家和省市医保病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并严格执行。

       (三)限制超药品说明书用药。重点监控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使用,原则上不得随意扩大规定的适应症、剂量、疗程和适用人群,特殊情况按各医疗机构超说明书管理规定使用。开具重点监控药品时要充分考虑药品成本与疗效,遵循合理用药原则,确保临床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

       (四)严格落实处方/医嘱审核制度。对重点监控药品认真落实处方/医嘱审核、发药、核对与用药交待等相关规定,规范医师处方行为。落实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对药品调剂中发现不适宜用药,要告知开具处方医师,并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的应拒绝调剂,并履行告知、记录和报告等规定,积极发挥药师在处方审核和指导临床用药等方面的作用。

       三、加强重点监控药品的信息化管理

       加强医院合理用药信息系统建设,为临床合理用药工作提供有效的数据分析和支持服务。积极采用信息化手段,对药品合理使用进行“实时”监控,限度规避不合理用药行为。

       四、加强重点监控药品采购管理

       医疗机构要对临床重点监控药品的申购严格把关,建立健全科学的药品遴选制度;对重点监控类药品新申请购入品种、调整品种及供应企业实施严格论证;对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金额及使用异常进行分析;对使用量异常或者连续排靠前的药品进行重点监控,特别关注疾病治疗非必须,临床疗效证据不充分,未获得权威疾病诊疗指南或循证医学支持,不具备药物经济学优势,临床使用量大,性价比低,处方点评问题多,超常用药或不适宜用药概率高的品种;加强对重点监控药物生产经营企业在本机构销售行为的管理,对存在不正当销售行为的企业,应当及时采取限量采购、暂停进药、清退等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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