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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刑法修正案》来了!妨害新冠等传染病防治将被重罚

https://www.cphi.cn   2021-03-01 19:45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原祎鸣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都被新修订的《刑法》点名。

记者 |原祎鸣

编辑 |谢欣

       从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为新《刑法修正案》)正式实施,其中新加入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罪;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等罪名,对于备受关注的危害传染病防治等罪名也进行了更新。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早在自1997年便已被写入了《刑法》,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随着“拜耳跑步女”“渤健黎女士”等案例的出现,该罪名关注度又一次提高。在新冠疫情中,个人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并不在少数。

       北京市顺义区常务副区长支现伟1月12日在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208场新闻发布会上曾通报,1月9日公布的确诊病例(某男,51岁,现住顺义区赵全营镇闫庄村)存在隐瞒活动轨迹、密接人员、发病就诊等情况,公安部门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其开展立案侦查。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曾在2020年2月6日制定公布《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

  • 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而本次的《刑法修正案》中,更新了相关规定:

如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等情形,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修订的《刑法》中增加了“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扩大了传染病范围;将“卫生防疫机构”变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将“粪便”变更为“场所和物品”;增加“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此外,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还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行为正式入刑,其第五、六条规定: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前,根据2020年12月1日实施的新《药品管理法》,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生产制售单位、销售、使用、运输多个环节都会受到处罚,处罚力度有所加大,并且增加了落实到个人的“资格罚”。新《药品管理法》被称为用药安全史上最严的监管。

       而这一次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直接点名了生产、销售、提供假药、劣药的行为,这说明从事上述行为的严重程度已经上升到了刑法层面。

       此外,人大代表多次呼吁“将基因编辑纳入《刑法》”,2019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翁国星在给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交的议案中表示,基因编辑潜在风险无论在范围、程度还是性质上都是巨大的,因为它是以“生命基石”基因作为研究对象,尤其是对人类胚胎和生殖细胞基因编辑,决定了一旦出现安全性风险可能是灾难性或无法逆转的。

       因此翁国星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制定相配套法律和法规,甚至在刑法中,修订、增加相关内容,对基因编辑技术研究设定严格边界,让其在安全有序的基础上进行临床前和临床试验。

       而这一次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也给出了回应。其中第三十九条规定: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还新设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以及妨害药品管理罪。实际上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等行为近年来已数次在国内制药行业中发生,包括药明康德、华大基因、艾德生物、阿斯利康等企业均曾因此受罚,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入刑也将继续对行业规范化敲响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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