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phi.cn 2018-02-06 13:50 来源:转载
6、切实贯彻药品中标的选择标准
国家对药品招投标的中标选择标准是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但在当前的药品招投标中,很多地方还是“唯低价是取”。然而,质量不是招出来的,也不是管出来的,质量是生产出来的,这是根本,但凭此一条,并不可以不管质量、只管价格。
在整个药品的生命周期,设计是对质量水平的选择,生产是对质量基础的奠定,流通是对质量不变的保持,监管是对质量合格的监督,而招标则是对质量高低的选择。各个环节都对质量保证承担责任。
7、虚高和虚低的药价都应引入谈判机制
当前的药品价格是“虚高虚低并存”,并非全部虚高,已是社会共识。有文章称:若以品种分类,现在大多数药品价格虚低,少数药品价格虚高;若以金额分类,现在大多数药品价格虚高,少数药品价格虚低。说明虚高价格的药品品种不多,但影响医药费用却很大。其中,价格虚高的,基本是独家药、专利药、进口药、原研药等缺少竞争的药;价格虚低的,基本是多家生产、经过多轮竞争的药。
但是,药品集中采购往往回避了虚低。在价格虚高虚低并存的状况下,一味打击虚高,会造成价格虚低的药越来越多,药品短缺现象越来越严重。实践中,买不到药的后果比因价格虚高而买不起药更严重。所以,必须对涉嫌价格虚高虚低、通过招投标解决不了价格问题的药品都引入谈判机制,作为个案解决。
8、配送商由购销双方主体协商一致后选择
建议不分基药、非基药,凡进行招投标的中标药品均由中标企业商采购医院后,在相关政府部门审查合格的配送商名单中直选。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向社会公布合格配送商的配送能力和药品冷链配送情况等数据,作为中标企业选择配送商的参考依据,并接受社会对其真实性的监督。
明确谁中标谁选配谁负责的原则。中标企业按照药品集中采购方案对配送的要求,正确选择和严格管理本企业中标药品的配送商,为采购主体提供全面、可靠的药品配送服务。中标企业对药品生产、销售、配送负全面责任,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不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9、各省价联动需再商榷
一次依法招投标后,招标方再次招标、投标方再次投标,新确认的品种、数量、价格等当然都应该与前次招投标无关。但现在很多地方规定:如果国内其他省的实际采购价(包括二次议价)低于本省采购价,那么,本省就自动采用那个采购价。笔者以为,这种价联动明显排除、限制了合法的市场公开竞争。
任何单个产品的成本,都由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组成。其中,固定成本与销售数量有关;变动成本除车间成本外,还与生产地接受地之间的运输距离、该省该药品的使用分散程度、该省的疾病谱有关;总成本还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富裕程度、采购数量有关,很难不分省与省的不同情况一律一个价的“价联动”。
10 建立药品货款无法拖欠的机制
国家已对药品货款的拖欠情况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但目前只有禁则还缺少罚则以及更细致的机制性的规定。
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取消以药养医,建立药品供应保障机制”。将“破除”改成“取消”,并加了“全面”,难度则在“全面取消”。公开合法的以药养医,除了药品的15%加成外,就是利用拖欠药款来为医院筹集和垫付流动资金。
近年来,全国医药工业的医院药品总欠款均在当年主营收入的10%以上,在当年利润总额以上,拖欠天数在100天以上。应当采用医保机构直接支付药品费用的方式,药品企业提供药品、医院签收确认、医保机构支付费用。
这样一来,钱不从医院手上过,无论欠款不欠款、无论欠多少、无论欠多久,医院都不会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上的好处,也就没有了拖欠药品货款的动力和机会,不能也不需要拖欠,这是“减少流通环节、压缩流通费用、提升流通效率”的机制。
医院已经通过零差率“破除”了药品差价这个资金所有权性质的以药养医,当然更应该“全面取消”拖欠药品货款这个资金占有使用权性质的以药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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