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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处方药被判“死刑” 网上展示也不行

https://www.cphi.cn   2018-02-11 09:58 来源:转载

网上禁止展示、销售处方药已经板上钉钉。此外,网售药品必须坚持“线上线下一致”这一原则,线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许可,才能在线上销售;线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线上开展药品交易活动。

       针对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在2017年11月14日就发布了第一轮征集意见稿,与之相比,此次发布的《办法》措辞更为严谨。其中,最受人关注的一点就是处方药的网售定调。

       《办法》明确,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可见,网上禁止展示、销售处方药已经板上钉钉。此外,网售药品必须坚持“线上线下一致”这一原则,线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许可,才能在线上销售;线上销售药品的企业必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才能在线上开展药品交易活动。

       在去年1月25日举行的国新办吹风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吴浈在回答记者问时就明确表示,药品是特殊商品,特殊在药品既要讲有效性,也要讲安全性。药品应该在医生指导下使用,而不是自己随意去买、随意去用,否则就会出现一些不良后果甚至药害事件。

       在互联网上销售药品,很多国家都采取谨慎态度,并不是完全放开的。互联网药品销售政策,既要促进流通,又要加强监管,如果销售脱离了监管视野,可能会对公众健康带来伤害。

       由于网售药品的责任判定不清晰,相关专家表示,收紧政策恐怕还是考虑到安全问题,特别是处方药。对于“线上线下一致”原则,也是为了做到责权一致,公众权益能受到保障。

       互联网药品经营法规和监管机制相对滞后

       在起草说明中,食药监总局明确指出,医药电子商务平台、网上药店持续增加,新业态不断涌现,互联网药品交易日趋活跃。但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9月制定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制定时间较早,现已不适应当今互联网药品交易发展的需要,急需新的规章制度保障。近几年出台的文件对网络药品交易仍缺乏详细规定。

       现阶段互联网药品经营监管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主要包括监管部门面对近千家有交易资质企业和大量准备开展网售业务的企业,监管压力较大。互联网药品经营的发展越来越快,主体越来越多,监管能力跟不上。互联网经营具备虚拟性、隐蔽性和跨地域特点,对现行的执法管辖、案件调查、证据固定等带来很大挑战。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监管技术手段跟不上。

       的确,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合法企业网络售药模式从单一的互联网门户网站售药发展到门户网站,手机APP客户端,线上发布信息、线下完成交易等模式;非法个人更是通过QQ、微信、微博等公共社交媒体进行药品销售。

       《办法》中的附则还特意解释了“药品网络销售”是指通过网络(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从事药品交易相关活动的行为。可见,《办法》的适用范围从互联网拓展至了移动互联网,通过移动互联网开展的药品销售行为和第三方交易服务也纳入调整范畴。微博、微信QQ等平台也将受到有针对性的监管。

       关于监管管理,《办法》和起草说明中都强调,食药监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网络销售监测系统,对监测发现的涉嫌违法行为的信息,通过网络药品经营监测系统转送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网络销售行为,加强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提供药品网络交易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网络交易服务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网络销售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保障药品质量安全。

       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具备药品经营资质,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对药品网络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应当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推动部门协作,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机构的作用,促进社会共治。

       第二章 药品网络销售活动管理

       第七条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是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他企业、机构及个人不得从事药品网络销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药品网络销售范围不得超出企业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的,不得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

       药品网络销售者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不得通过网络销售处方药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等。

       第九条 药品网络销售者除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以及网络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管理实际需要的应用软件、网络安全措施和相关数据库,能够满足业务开展要求;

       (二)有药品网络销售安全管理制度,可实现药品销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有保障药品质量与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有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五)有网上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报告制度。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建立在线药学服务制度,配备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

       第十条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社会信用代码、网站名称或者网络客户端应用程序名、网络域名、《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凭证。备案具体要求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在网站首页或者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清晰展示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备案凭证和企业联系方式,并将展示的证书信息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网站展示信息。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还应当展示《执业药师注册证》。

       第十二条 药品销售网站展示的药品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合法有效,标明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并链接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对应的数据查询页面。

       向个人消费者销售药品的网站不得通过网络发布处方药信息。

       第十三条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对配送药品的质量与安全负责,保障药品储存运输过程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

       委托药品批发企业配送或者委托第三方企业递送的,应当与受托企业签订合同,明确保障药品质量安全的责任,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具体规定,约定现场审核方法,并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销售对象为个人消费者的,应当按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售凭证,可以以电子化形式出具。

       供货企业资质证明文件、购销记录、电子订单、在线药学服务等记录留存应当完整,并保存5年以上。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公开消费者个人信息。

       第十五条 药品网络销售者对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安全隐患的药品,在采取停止销售、召回或者追回等措施的同时,应当在网站发布相应信息。

       第十六条 药品网络销售者应当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在信息查询、数据提取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企业如需暂停、终止、恢复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应当提前15日在其网站发布公告,并报告发放备案凭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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