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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售药将迎新政,自营、第三方平台只能二选一?

https://www.cphi.cn   2022-06-30 17:43 来源:CPhI制药在线 作者:叶枫红

什么是第三方平台?为何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政策落地后对第三方售药平台影响几何?

药品网络销售

       日前,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历时一个月公开征求意见,现已正式截止,其中新增的第八十三条中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这被市场解读为,国家拟禁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若政策严格执行,互联网医疗巨头或将剥离医药自营业务。很快,"国家拟禁止第三方平台直接参与药品网售"话题登上微博热搜榜,互联网医疗股股价普跌,三巨头京东健康、阿里健康、平安好医生股价分别跌去13.85%、14.83%、5.95%。

       那么什么是第三方平台?为何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政策落地后对第三方售药平台影响几何?

       什么是第三方售药平台?

       《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简称第三方平台),是指在药品网络交易中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

       当前,医药电商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医药B2B、B2C和O2O三类。其中B2B医药平台主要代表有药师帮、药京采;B2C主要代表为京东健康、阿里健康、平安健康、1药网等企业;O2O主要代表有饿了么、美团、叮当快药、快方送药等平台。这些统称为第三方平台。

       第三方平台为何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目前,在各大电商APP里,我们不仅能看到合作药店在展示产品,也能看到很多标注"自营"的电商主体。这是因为目前医药电商玩家的业务模式主要有自营和非自营两种,比如阿里健康旗下的天猫医药馆、京东健康旗下的京东大药房,以及平安健康的自营药房等均为自营业务部分,而美团、饿了么则仅提供药店入驻平台业务,本身没有开展相关业务。

       《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三条"第三方平台管理义务"中规定: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经备案不得提供药品网络销售相关服务。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药品网络销售质量管理体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药学技术人员等相关专业人员,建立并实施药品质量管理、配送管理等制度。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

       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查,对发布的药品信息进行检查,对交易行为进行管理,并保存药品展示和交易管理信息。发现药品交易行为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主动制止,涉及药品质量安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可见新规制定进一步明确了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要求现在的电商平台要么纯粹进行自营药品销售业务,要么纯粹做一个第三方平台。其初衷是解决第三方平台"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问题。

       这是因为部分平台管理不善,没有集中精力进行合规性管理,导致无电子处方条件下网售处方药等不规范行为发生。例如,2019年,人民网对20家医药电商进行了处方药购买实测,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用宠物照片充当处方竟能成功下单;最低10mg就可能导致儿童死亡的**较大的处方药硫酸阿托品片,无需处方可一次性网购多瓶。

       所以,加强对于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的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自营、第三方平台只能二选一?《征求意见稿》新规对网络售药影响有多大?

       "卖药"目前是不少互联网医疗平台营收的重要来源。而医药"自营"业务,更是其中的营收支柱。以阿里健康为例,根据其发布的2022财年中期业绩公告,其医药自营业务实现收入约81亿元,同比增长34.5%,在总营收中占比近87%。而另一巨头京东健康,据其2021年财报显示,京东健康全年收入307亿元,其中以京东大药房为主要载体的自营收入为262亿元,占比超85%。

       对于"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这一规定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不同业内人士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有业内人士认为,若以《征求意见稿》实施,电商平台则需要剥离自营业务。而有的观点则相反。

       我们要明确的是,"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活动"不等于"第三方平台不能自营药品"。《征求意见稿》要求第三方平台不得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事实上,目前大多医药电商企业也是如此开展业务的。如京东健康的"自营药品"销售业务,是通过线下主体"青岛安吉堂大药房"来开展的。

       也就是说,目前大部分医药电商线上平台业务主体与自营药品销售主体分别是两个不同的经营主体,线上平台并未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因此,相关规定的实施对大部分医药电商企业的业务影响不大。

       另外,就算一些医药电商线上平台业务主体与自营药品销售主体一致,那么新政实施后,第三方平台企业也可以通过成立新公司负责自营业务的方式直接参与药品网络销售。这种做法不违背《征求意见稿》里的规定,企业也能正常进行自营业务。

       总之,无论公司和业务结构如何,合规经营是最关键的。通过这一新规进一步明确了自营和第三方平台的界限,细化了第三方平台的权利和义务,对药品网络销售活动将起到很好的监管作用。

       目前,该条例仍在修订过程中,第八十三条是否会有修改,暂时尚无定论。未来新规如何影响互联网医疗企业,我们静观其变。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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