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phi.cn 2018-07-13 10:01 来源:中国中医 作者:黄 蓓
第十五条 适宜性审核。
(一)西药及中成药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处方用药与诊断是否相符;
2.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3.处方剂量、用法是否正确,单次处方总量是否符合规定;
4.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是否适宜;
5.是否有重复给药和相互作用情况,包括西药、中成药、中成药与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之间是否存在重复给药和有临床意义的相互作用;
6.是否存在配伍禁忌;
7.是否有用药禁忌: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患者用药是否有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禁忌证、诊断禁忌证、疾病史禁忌证与性别禁忌证;
8.溶媒的选择、用法用量是否适宜,静脉输注的药品给药速度是否适宜;
9.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二)中药饮片处方,应当审核以下项目:
1.中药饮片处方用药与中医诊断(病名和证型)是否相符;
2.饮片的名称、炮制品选用是否正确,煎法、用法、脚注等是否完整、准确;
3.毒麻贵细饮片是否按规定开方;
4.特殊人群如儿童、老年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脏器功能不全患者用药是否有禁忌使用的药物;
5. 是否存在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第五章 审核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处方审核质量管理以自我监测评价为主,以行政部门干预评价为辅。
医疗机构应当在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和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立处方审核质量管理小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定期对机构内处方审核质量开展监测与评价,包括对信息系统审核的处方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质量进行检查评价。
第十七条 开展处方审核应当满足以下必备条件:
(一)配备适宜的处方审核人员;
(二)处方审核人员符合本规范第五条要求;
(三)具备处方审核场所;
(四)配备相应的处方审核工具,鼓励医疗机构建立处方审核信息系统;
(五)制订本机构的处方审核规范与制度。
第十八条 建立并实施处方审核全过程质量管理机制。
(一)审核过程追溯机制:医疗机构应当保证处方审核的全过程可以追溯,特别是针对关键流程的处理应当保存相应的记录。
(二)审核反馈机制:建立不合理处方的反馈机制,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审核质量改进机制:针对处方审核,建立质量改进机制,并有相应的措施与记录。
第十九条 建立处方审核质量监测指标体系,对处方审核的数量、质量、效率和效果等进行评价。至少包括处方审核率、处方干预率、处方合理率等。
第六章 培训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对从事处方审核的药师进行定期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职业道德,工作制度和岗位职责,本岗位的特殊要求及操作规程等;
(二)药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中药处方审核的药师,还应当培训中医药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其他培训,如参与临床药物治疗、查房、会诊、疑难危重病例、死亡病例讨论以及临床疾病诊疗知识培训,参加院内、外举办的相关会议、学术论坛及培训班等。
第二十一条 负责处方审核的药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更新、补充、拓展知识和能力,提高处方审核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不合理处方包括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及超常处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的通知》解读
为规范医疗机构处方审核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3部门联合制定了《医疗机构处方审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共包括7章23条,对处方审核的基本要求、审核依据和流程、审核内容、审核质量管理、培训等作出规定。通过规范处方审核行为,一方面提高处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促进临床合理用药;另一方面体现药师专业技术价值,转变药学服务模式,为患者提供更加优质、人性化的药学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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