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清晨,国家医保局发布公告,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医保目录乙类范围。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医保局提出,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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