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 供应商
  • CAS号
  • 采购
  • 资讯
  • 会展活动

热搜关键词: 山梨醇 头孢呋辛钠 药用辅料 特戊酸 甘草提取物 >>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

https://www.cphi.cn   2018-07-16 11:43 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7月13日,《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挂网征求意见,旨在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鼓励研究和创制新药,规范临床试验用药物的生产。

       第四十三条 申请人在临床试验用药物发运之前至少应当确认以下内容,并保存相关记录:

       (一)放行报告。

       (二)已符合启动临床试验所必需的相关要求,如伦理委员会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或同意。

       第四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发运应当根据发运指令及具体要求进行。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临床试验用药物的包装、质量特性和贮存要求,选择适宜的运送方式,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出现变质、破损、污染等问题。

       第四十六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运送应当至少附有放行报告、运送清单和供研究机构人员用的确认接收单。盲法试验的项目还应当提供紧急状态下的揭盲方法。

       第四十七条 临床试验用药物的运送应当保留完整的书面记录,至少应当包括试验药物名称或代码(注意双盲试验不应该破坏盲态要求)、剂型、规格、批号或药物编码、数量、生产日期、使用期限、生产厂家、贮存要求、以及接收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运日期、运输方式、过程中的温度监控措施等,如委托运输,还应当包括承运单位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应当尽量避免临床试验用药物从一个试验场地转移至另一场地。如确有必要,应当按已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经对原试验场地的试验监查报告与贮存条件记录进行评估,并得到放行责任人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移。转移过程应当有详细的记录,相关要求参照第四十七条,确保转移过程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章 投诉与召回

       第四十九条 对临床试验用药物质量问题引起的投诉,申请人应当与生产单位、临床试验机构共同调查,评估对临床试验、产品开发及受试者的潜在影响。放行责任人及临床试验相关负责人员应当参与调查。调查和处理过程应当有记录。

       第五十条 需要召回临床试验用药物时,申请人应当根据操作规程组织召回。临床研究者和监查员在临床试验用药物召回过程中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

       当对照药品或其他治疗药品的供应商启动药品召回时,申请人应当确保第一时间获得召回信息,如涉及产品质量和安全性问题,应当及时召回所有已发出的药品。

       第十二章 退回与销毁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明确临床试验用药物的退回流程。退回应当有记录。退回的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有明确标识,并贮存在受控、专用的区域。

       第五十二条 申请人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物进行销毁。如授权临床试验机构或第三方进行销毁,应当有书面授权。

       第五十三条 销毁应当有完整记录,包括销毁原因、销毁时间、销毁所涉及的批号和/或药物随机编号、实际销毁数量等信息。销毁记录由申请人保存。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

       (一)放行责任人。指具有一定的专业资历和药物研发及生产质量管理经验,承担每批临床试验用药物放行责任的人员。

       (二)产品档案。包括临床试验用药物研发、生产、包装、质量检验、批放行及发运等相关活动的一组文件和记录。

       (三)生产订单。指要求加工、包装和/或发运一定数量的临床试验用药物的指令。

       (四)随机编码。通过随机分组确定,列出了每个受试者被分配治疗方案的代码表。

       第五十五条 本规范为临床试验用药物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上市药品不适用本规范。对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要求,以附录方式另行制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附录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是指用于临床试验药物制剂生产的活性物质。本附录适用于未在已上市药品制剂中使用的原料药的生产。

       第二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生产应当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用原则及原料药附录的要求,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原料药的质量。

       第三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生产应当与使用该原料药的临床试验药物的研发阶段相适应。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可随着对工艺的深入理解及临床试验的进展而作必要的调整。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四条 有生产能力的申请人或者受托生产单位应当建立规程,保证每批临床试验用原料药均有适当的人员对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进行评估。

       第五条 应当设置独立的质量部门,或至少配备独立于生产人员之外的质量控制人员,负责每批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放行。

       第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包括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原料药成品的质量控制系统,以保证符合既定的用途和质量标准。

       生产**药品和**药品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应当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以防止**药品、**药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身体依赖性或**依赖性的中间产品或副产物、衍生物等丢失或流入非法渠道。

       第七条 应当对工艺和质量方面的偏差情况进行评价,并有相应记录。

       第八条 对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生产、质量标准或检验方法所做的所有变更均应当有记录,对变更产生的影响做出适当的评估。

       第九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标签上应当标明“临床试验用原料药”字样。

       第三章 设施与设备

       第十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生产所用的设施设备(包括使用小型设施或实验室),应当有规程确保其经过必要的校准、清洁,以符合预定用途。

       第十一条 应当有明确的生产设备操作规程,以确保限度降低各种物料处理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和混淆差错的风险。

       第四章 原材料的控制

       第十二条 用于生产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原材料应当通过检验来评估。对于难以自检的非关键性原材料可凭供应商的分析报告接收,并至少进行鉴别测试。对于有害或有剧毒的原材料,可凭供应商的分析报告接收,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生产

       第十三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生产应当使用批生产记录或其他受控的方式记录。记录应当包括原材料和设备的使用情况、生产过程、观察结果等内容。

       第十四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包装所选用的容器、密封系统、贮存条件应当能有效保证产品在贮存期间的质量。

       第十五条 早期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生产与商业化生产相比,生产收率不确定,产量波动大,在确保产品质量均一稳定的情况下,可以不要求对产量的变化进行调查。

       第六章 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检验方法的建立应当有足够的科学依据,并经必要的确认或验证。

       第十七条 应当建立留样规程,确保每个批次的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留样至少满足当时的检验方法所需的三次全检量。留样时间应当不短于相应的临床试验药物制剂的留样时间。

       第十八条 应当制定适当的稳定性考察计划,样品经稳定性考察后确定合适的贮藏条件,其检验数据应当能有效支持该原料药用于制剂生产时的质量要求。

       第十九条 应当收集稳定性数据用于建立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有效期,并规定复验期或何种情况下需要复验。

       第七章 文件

       第二十条 应当建立文件系统,确保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的研发和生产中获得的各种信息资料记录归档并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分析方法的开发和试验资料应当有记录并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 临床试验用原料药研发、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文件和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如果这篇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

市场动态更多 >>
主编视角更多 >>
热门标签更多

投稿合作联系方式: Kelly.Xiao@imsinoexpo.com 021-33392297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55号城开国际大厦7-8楼 200030

CPHI 网上贸易平台: CPHI.cn| Pharmasources.com| CPHI-Online.com
客服热线:  86-400 610 1188 (周一至周五 9: 00-18: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