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phi.cn 2018-08-17 11:10 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第十六条(沟通协调)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财政、医保、物价、商务等部门沟通交流,建立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共享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信息。
第十七条(廉政教育)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领导班子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多途径开展廉政警示教育,建立健全预防惩戒机制,切实解决医药购销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处理)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采购人员、医务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收受医药生产流通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按照《药品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主动交代相关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挽回损失、影响的,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一经查实,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8年X月X日起施行。原《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关于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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