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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重奖“高仿药” 支持药企通过国家“一致性评价”

https://www.cphi.cn   2018-08-28 13:48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近日,青岛市出台政策,支持在青岛生产、纳税的药品积极参与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对通过评价并投入生产的药品品种,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重奖背后,是此轮国家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所可能引发的优胜劣汰、药企重新“洗牌”。

       跑步进入“前三”

       药企“洗牌”优胜劣汰

       在这一轮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众多药企不仅要争取通过一致性评价,并且还要力争进入前三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2月印发的《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在药品集中采购等方面不再选用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比如,在前5批通过一致性评价名单中,瑞舒伐他汀钙片、蒙脱石散这两个品种已有3家生产企业通过一致性评价。后来者就比较难以染指。

       此外,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前批准上市的其他仿制药,自首家品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其他药品生产企业的相同品种原则上应在3年内完成一致性评价;逾期未完成的,不予再注册。所以,众多药企不仅要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还要快。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过程,注定是一个大浪淘沙的过程。

       中国食品药品监管数据中心的数据显示,289个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品种,批准文号多达17740个,超过500个批文的品种有7个,分别为复方磺胺甲噁唑片、盐酸小檗碱片、诺氟沙星胶囊、甲硝唑片、红霉素肠溶片、异烟肼片、利福平胶囊。其中排在首位的复方磺胺甲噁唑片,批文数量多达895个。

       如此众多的批准文号,不少是“僵尸文号”,即只有文号却并不生产药品。而拥有文号并且生产产品的药企,也要在一致性评价上仔细斟酌一番。

       青岛市食药监局药品注册管理处副处长华丽萍告诉记者,对于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市里前期做了大量调研工作,涉及到一致性评价的有14家药企的280多个品种的样品。其中在289药品目录内,需要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一致性评价的有87个药品品种,涉及到9家企业。“9家企业里,有3家虽然有批准文号,但产品常年不生产,就没开展这项工作。”华丽萍表示,目前开展一致性评价的有黄海制药、上药国风等6家企业26个品规的药品。

       “一致性评价,费用比较高,技术要求也比较高。”华丽萍说,并不是所有拥有文号的产品都要做一致性评价,企业要进行充分评估,前期要做很多研究工作,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市场情况来选定一致性评价品种。

       华丽萍认为,国家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是为了提高国产药的质量,和国际原研药的质量与疗效一致,做到药品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质量疗效达不到要求的产品要淘汰,实力不足的药企也很难立足。

       业内人士也认为,医药企业通过开展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也有利于创新。制剂是有效成分、辅料和包材的有机结合,一致性评价将促进企业更多地进行生产工艺和辅料、包材的综合研究,全面提高制剂水平。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或许就是国产药创新的基石。

       新闻延伸

       为啥印度仿制药那么强?

       看过电影《我不是药神》的人,可能都会产生疑问:为什么印度仿制药会那么强?我们国家为何没有那么知名的仿制药?黄海制药研究院院长田大丰给出专业解释,他表示,印度仿制药的当前状态,与该国的特殊专利保护制度有着直接关系。

       1 长期未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

       印度从1972年至2005年未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其医药产业比我国拥有更长的时间进行专利药品仿制、技术能力积累和争夺国际市场。我国于1984年颁布的第一部《专利法》将药品明确排除在可授权范围之外,仅对药品的制备方法授予专利权。1991年,中美两国爆发知识产权纠纷,两国政府经多次协商于1992年签署了《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谅解备忘录》。我国于1992年修改了《专利法》,删除了第25条“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专利的规定,全面放开了对药品发明专利的保护,同时发明专利保护期也由15年延长至20年。

       2 专利法保护本国仿制药企业

       印度2005专利法修改的核心是给予创新性医药产品专利保护,但专利法在具体执行上通过限制长青专利、强制许可等仍对本国仿制药企业发挥着较强的保护作用。

       印度专利法要求专利申请人须及时报告专利应用情况和国外同族专利申请状态变化情况,这些信息是对某些医药产品进行强制许可和判断其是否为长青专利的重要依据。我国专利法对国外同族专利和专利使用情况并未要求专利权人及时报告。

       3 利用国际医药技术开发仿制药

       知识产权改变对发展中国家产业的影响依赖于当时国家的技术能力和与全球竞争者的差距。一国技术能力越强,越能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获利。发达国家对医药产品加强专利保护与其技术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而发展中国家多是迫于发达国家的压力,对国内专利系统进行改革。但不同发展中国家采取的应对战略不同。比较而言,我国在专利法领域过早采用了与发达国家类似水平的专利标准,早早地关上了仿制跨国医药企业专利药品的大门。而印度则经历了较长时间的医药产品不受保护时期,这为印度企业利用国际医药技术、不受限制地开发仿制药提供了便利。

       在许多情况下,加强专利保护对于处于技术生产和输出端的发达国家更有利,而发展中国家大多属于技术转移者,因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能为国家带来太多利益。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国从1992年加强专利保护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医药产业研发创新并不明显,很多企业停留在重复性、低水平的生产和建设阶段。主要在于当时我国医药产业的技术能力仍处于较低水平,专利保护强度提升不能促进创新药的开发,同时限制了高质量仿制药的开发。尽管我国医药产业的发展历程曲折艰难,但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医药产业技术能力得到了较快提升,促进了专利制度的有效执行,有利于我国企业创新水平和国际开拓能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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