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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已关 批签发岂能照旧?

https://www.cphi.cn   2018-08-17 16:13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作者:老 薛

为什么效价不合格的**在批签发时未被发现?因为批签发没检效价,只检了安全性检。换句话说,批签发规则里的安全性检,只能保证内毒素、无菌等项目合格,无法保证**有效。可是,当我在输入这些字时,心里特别发憷,因为我根本没搜到相关文件关于部分检的描述。

       而“无菌检查、异常**检查、细菌内毒素检查”仅仅说明注射的一部分安全性,毕竟DNA残留量传统意义上讲,也是安全性的一部分。为何没做?大概因为这个实验很麻烦,要提取DNA,然后标记,然后转移,然后显色,全套下来,能把一个新毕业生折腾够呛。而选做的三个项目,能证明什么?能证明注射后是安全的。但没有“鉴别试验”和“效价测定”是没法说明“**有效”的。于是这批**成了民众口中的“安全无效”产品,对于任何药品而言,安全无效就意味着的优势可能只有“安慰剂效应”。

       从这个合格证书上,还能读出一个信息,产品批号是201704042,有效期到2020年4月18号,批签发放行日期是2017年9月27号。考虑到时间间隔,则该产品有效期应该是36个月。再根据企业内部要做到耗时最长的实验项目时“热稳定性实验”,要“于37℃放置28天后”。所以在企业从包装成成品到检测合格至少需要29天。最早能在5月17号提交中检院检测,而中检院到了9月底放行,中间时间这么久,竟然还没有做热稳定性检,是忙不过来吗?可能吧,如果这种人手不足的情况发生在药企,属于“未配备足够的检验人员”,列入关键项缺陷。当然,个人觉得也可能是中检院37℃温箱或者热稳定性温室太少,根本没法存储这么多企业产品。那么这种情况如果是在药企,属于“未配备相应规模的设施”,列入关键缺陷项。

       在39号令里,对于那些情况可以做部分项目检有个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品应当按照注册标准进行全部项目检验,至少连续生产的三批产品批签发合格后,方可进行部分项目检验:

       (一)批签发申请人新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上市的产品;

       (二)生产场地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三)生产工艺发生变更并经批准的;

       (四)产品连续两年未申请批签发的;

       (五)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后经批准恢复生产的;

       (六)有信息提示相应产品的质量或者质量控制可能存在潜在风险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验的情形。

       翻译一下就是,如果产品和企业都拿到证了,只要连续三批全部项目检测合格,以后就可以只做部分项目检。但对应各种产品的部分项目检测到底是什么?没有做出公示,至少我没有在官网搜到,大概只有内部有相关规则说明吧。

       那么,批签发合格的上市产品,如果出现类似长春长生这种状况,检验部门是否有责任呢?39号令里这样描述:

       第十四条批签发申请人凭生物制品批签发申请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抽样机构提出抽样申请,抽样人员在5日内组织现场抽样,并将所抽样品封存。批签发申请人将封存样品在规定条件下送至批签发机构办理批签发登记,同时提交批签发申请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生产或者进口的批签发产品的抽样工作,确定相对固定的抽样机构和人员并在批签发机构备案,定期对抽样机构和人员进行培训,对抽样工作进行督查指导。

       为何要设立批签发制度?答曰国际惯例。可是,让我们捋一捋,如果公司自己质检合格上市,万一出了问题,公司自己负责;批签发制度呢,公司自己质检合格,再检一下,如果不合格,那退回,公司自己担责;批签发合格,上市后抽检不合格,责任还是公司自己负责。说了半天,批签发制度只是增加了一个流程而已……

       进口**呢?好多人说这次**丑闻是进口**的一场阴谋。也有人说进口**安全,至少进口**不存在部分检的说法。

       2018年05月0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类和血液类生物制品批签发抽样量的通知》,对于**类和血液类生物制品批签发推荐抽样量做出了公示,以流感病毒裂解**为例,进口**抽样量为270支,而国产全检抽样量285支,比进口抽样量多了15支,但如果部分检,则是165支。可能这个还不够直观。

       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批签发抽样量则能直观体现了部分检的区别,在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诊断试剂盒,国产规定有部分检,而进口则只有全项目检。虽然规格不同,但可以明确看出,进口**不存在部分检验的说法,多一道检验,当然更安全。毕竟在这种仅有全检的压力下,估计进口试剂也只能保证自身全检质量过关了。而国产试剂则可以赌一把,因为不一定会进行全项目检。

       关于批签发的时间限制,毕竟**是要上市销售的,所以在39号令有规定:

       **类产品应当在60日内完成批签发,血液制品和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应当在35日内完成批签发。需要复试的,批签发工作时限可延长该检验项目的两个检验周期,并告知批签发申请人。

       批签发机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时限内完成批签发工作。批签发申请人补正资料的时间、现场核实、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时间不计入批签发工作时限。

       批签发的意义在这次**事件中也受到了质疑。当然,质疑是无效的,至少目前没搜到相关的道歉或者什么的说法(我真的去搜了,我也怕被打脸啊!),毕竟国际惯例就是这样。

       既然强制检测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可以撇清,灾难岂能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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