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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药价的走势与隐忧

https://www.cphi.cn   2024-03-07 11:28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点苍鹤

新年伊始,开工大吉!

       新年伊始,开工大吉!

       新的起点,行业有哪些新的动向值得关注?我认为最大的看点莫过于药品价格的走势,这不仅仅影响了企业的盈利水平,能挣多少能挣多久的问题,而且决定了医药行业整体的估值和发展方向。

       先抛出结论: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越发清晰,价格波动被锁定在一定区间内,而这一区间的边界,有的明确,有的模糊,但价格压力巨大。

       2023年末到2024年年初,关于药品价格方面的政策接踵而来,“四同药品”的价格治理,集采医保支付标准试点,以及新上市化学药首 发价格。

       不同上市阶段的药品,均有了相应的价格治理方式,形成完整的管理闭环

       无一例外,这些政策均指向不同类别、不同阶段、不同属性的药品价格管理,涵盖了集采、国谈、非集采非国谈品种;并填补了集采后、国谈前的价格管理空白。可以说,一系列政策落地后,各类药品价格都有了明确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价格管理闭环。

       无论是医保还是非医保,也无论在医院使用还是院外零售药店,药价波动的空间基本上被锁定在一定的价格区间。价格是任何产品的盈利线、生命线,还有什么比这个更重要?

       国家医保局从2018年成立以来,一直在完善药品价格管理机制。存量品种,化学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解决质量层次问题,经过集采压缩价格水分,中选价格普遍下降50%以上(降幅中位数大约是73%);中成药也通过相同组方的原则尽量合并同类品种集采,降幅超过40%以上。集采后的接续,也有了较为清晰的询价定价机制,从实践看接续后的价格波动整体不大。

       而增量品种,主要是创新药品,则通过国谈解决医保问题,同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及价格。

       存量集采、增量国谈的方式一路走下来,解决了定价、准入及支付问题,积累了价格治理经验,为其他药物(非集采、非国谈)的定价及准入树立了一个标杆。

       目前国采已经历经九个批次共中选374个品种,地方集采超过千余个品种,国谈也达到431个品种,这几项加在一起已经超过了2000个品种,基本上满足了大多数临床用药需求。

       那么除了集采、国谈之外的挂网品种呢?进入2024年,针对其他品种的价格治理方式浮出水面。

       首先是对非集采、非国谈的“四同药品”(同厂家、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价格,旨在消除同品种不同地域之间价格畸高的情况。

       1月5日,国家医保局下发通知,对四同药品进行价格治理,要求对除了集采、国谈等药品外,其他挂网药品价格要回归到挂网监测价或者低于挂网监测价。尽管医保局的相关解读价格治理并不是统一为一个价格,但这个“监测价”事实上成为了新的价格天花板。非集采非国谈品种,也与集采、国谈品种一样,都有了价格上限。

       集采“最高有效申报价”、国谈“信封价”、四同药品“监测价”的来源成谜

       梳理上述药品的定价,不论是存量还是增量品种,其做法基本上是,首先画一道价格上限,集采品种是最高有效申报价,国谈品种是“信封价”,“四同药品”是监测价,在这道封顶线之下,进行价格博弈。也就是说,企业的定价策略,只能在这个上限范围内享有自主定价权。

       但遗憾的是,不管是最高有效申报价,还是“信封价”、“四同药品”监测价,官方并未给出制定的依据和数据来源,尤其是“信封价”更是没有公开,行业人士也只能通过现场对面的谈判专家,或电视画面所谓的“灵魂砍价”见识到企业对“信封价”一步步探询的过程......

       上述价格管理措施覆盖了集采、国谈、非集采/非国谈品种,那么新上市还未进行国谈的药物该如何定价呢?2024年春节前,国家医保局也对这一阶段的药物指出了方向。

       2月5日,国家医保局《关于建立新上市化学药品首 发价格形成机制 鼓励高质量创新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通过有关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包括:新上市的化学药品首次在各省药品采购平台申报挂网时,企业可以选择按医保部门公布的评价量表,从药学、临床价值和循证证据三方面自我测评,按分值进入高、中、低三个组别。自评点数越高,表明药品创新价值含量越高,新上市药品首 发价格的自由度就可以越高,在挂网服务方面提供绿色通道挂网、稳定期保护等政策扶持。反之,点数越低的药品,需要提供更充分的信息披露支持价格合理性。

       然而,真正的关键之处在细节中,新规除了量化自评外,首 发价格还有一层重要的隐形价格上限,类似于上海、四川等地的价格“红黄绿”三色九段线进行提醒及处理,这是对“自我定价”自测量表额外增加了一道隐形紧箍咒。

       新规用ABC三类对应“红黄绿”,A类显示绿色、检索结果靠前、引导采购单位优先选择,B类显示黄色,C类显示红色以弹窗提示可暂缓挂网。其中值得注意的是,A类的中、高分段同类药品价差不得超过1.8-2倍,否则就归为B类甚至C类。由此看,是不是1.8倍-2倍成为新上市化学药的价差天花板?

       价格管理的基本操作:设定上限,划定价差空间,企业在封顶线之下进行价格竞争

       至此,我们看到了一个价格治理的清晰脉络,不管是哪类产品,也不管处于什么阶段,价格上限是存在的,而且不太透明。

       上限确定之后,通过各种技术性措施,比如药物经济学、循证医学等进行综合评估----这一评估,可以是官方测算,比如国谈,也可是企业自测-比如新上市化学药价格首 发,但最终价格跳不出上限。

       同样,在存量产品中,一致性评价之后集采已经很成熟,但集采的最高有效申报价仍不明确来源及计算方式,集采之后的接续,仍旧在询价的方式下有最高限价或参考价区间,非集采中选品种有阶梯式降价以及价格联动。而非集采非国谈品种,则通过“四同药品”的监测价作为指引或参考,引导价格一步步调整。

       如果再将上述结论浓缩,那么相关政策分为三部分,一是设定价格上限(最高有效申报价、信封价、监测价)划定价格天花板,所有价格都在这一线调控之下;二是设定比价关系,划定合理的价差(差比价;1.5倍/1.8倍/2倍价差等),价格之间要合理不能倒挂和畸形;三是企业竞争,企业既要符合上述规则,又要做好企业间的竞争,还要考虑未来的生存和发展,到了这一步,价格压力山大。

       价格是产品生命线,不妨扩大到全球视野看待价格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价格上限和比价关系非常重要,但政策不透明,企业不大可能通过自身力量去改变这一机制,在内卷之下,价格何去何从?企业何去何从?

       从行业角度看,不妨将视野从国内放大的全球,价格首 发是中国首 发还是全球首 发?如果是首 发在中国的产品,企业对价格有顾虑还是否愿意继续在国内首 发?同时也应当将价格首 发与后续的国谈衔接,综合评估价格走势。对于创新药企业,无论是跨国公司还是国内企业,一个药物的诞生之初就开始布局全球市场,但愿价格也与此发展方向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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