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分类导航
CPHI制药在线 资讯 康美药业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康美药业收到法院执行裁定书
热门推荐: 康美药业 执行裁定书 渤海信托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05-22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4)粤52执6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揭阳中院)(2024)粤52执62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中药城)、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商贸)、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国药)被抵押的不动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一)2022年1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18)。主要内容为:康美实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与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先后于2018年11月28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2018年12月5日签署了《信托贷款合同补充协议》,合计贷款356,000.00万元,为担保上述贷款康美实业及相关方向渤海信托提供了担保措施并签订相关协议。之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康美实业未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各担保人也未履行相应的担保责任,渤海信托将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许冬瑾等十五人列为被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75,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80,365.52万元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相关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

       (二)2022年9月3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2)。渤海信托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2,224.47万元,利息、罚息等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请求对康美实业、康美中药城、新世界商贸、世纪国药抵押的不动产行使抵押权,请求对康美实业及相关方持有并质押的股权行使质权。本案一审判决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利息、罚息等支付义务,渤海信托有权以前述子公司抵押的不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2022年10月29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9)。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揭阳中院递交了上诉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四)2023年8月17日,公司披露了《康美药业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结果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7)。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变更一审判决第1判项为康美实业需承担本金281,989.47万元及部分利息、罚息(缩短罚息的期限),维持一审判决第2、3、4、5项判项。

       二、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该案件于2024年1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公司今日收到揭阳中院《执行裁定书》,揭阳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亳州市新世界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

       (三)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公司名下被抵押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款用以履行被执行人康美(亳州)世纪国药中药有限

       公司的担保责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公司已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基于审慎性原则,依据判决结果,以前述三家子公司被抵押的不动产账面价值为限计提未决诉讼预计负债共计60,916.28万元,公司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向投资者提示相关风险。

       (二)拍卖或变卖上述被抵押的不动产,将可能导致上述子公司丧失对该不动产的控制权,可能对公司未来损益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次拍卖或变卖的价格、时间等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同时,公司将积极与债权人、法院及相关方进行沟通,力争妥善解决上述被拍卖或变卖事宜。

       (三)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合作咨询

   肖女士    021-33392297    Kelly.Xiao@imsinoexpo.com

2006-2024 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版权所有(保留一切权利) 沪ICP备05034851号-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