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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头孢硫脒晶型案为例,药品专利无效诉讼走向分析

https://www.cphi.cn   2024-01-02 09:37 来源:药渡 作者:药丸

近期,重磅药物乌帕替尼、司美格鲁肽等药物核心专利被国知局宣告无效,引起行业重大关注。据诺和诺德披露消息,针对司美格鲁肽专利被无效,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目前暂未检索到艾伯维相关官网披露,但业内猜测大概率会上诉。

       近期,重磅药物乌帕替尼、司美格鲁肽等药物核心专利被国知局宣告无效,引起行业重大关注。据诺和诺德披露消息,针对司美格鲁肽专利被无效,已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讼请求。目前暂未检索到艾伯维相关官网披露,但业内猜测大概率会上诉。

       本文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聚焦2023年药品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尝试分析相关专利在国知局被宣告无效,诉讼至法院又会有什么样的发展和司法判决?尝试通过案例,浅析国知局审理专利案和法院审理无效行政纠纷,其侧重点分别在哪里。

       经整理,本系列文章重点聚焦恩格列净晶型无效及诉讼判决(文章传送门:以恩格列净晶型案为例,药品专利无效诉讼走向分析)、头孢硫脒晶型无效及诉讼判决相关进展,以期为行业提供一些思考。

       表1. 两款药物涉案专利及无效、诉讼详情,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国知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检索平台

两款药物涉案专利及无效、诉讼详情

       01

       头孢硫脒专利案

       1.药物简介

       头孢硫脒是由广州白云山医药研发的一种头孢菌素类抗生素,是一种PBPs抑制剂和细胞壁抑制剂。目前该药物最高研发阶段为批准上市,用于治疗呼吸道感染、泌尿系统感染、脓毒病、细菌感染和心内膜炎。

       截至目前,国内已有20多家企业获得该品种的生产批号,竞争依旧激烈。

       据数据显示,头孢硫脒在中国有16家企业在售,近五年销售额分别为15.61、9.28、5.99、3.77及2.31亿元,销售额下滑明显,具体查看企业主要是原研广州白云山的销售数据下滑明显。而从政策角度,随着国家实行限抗令政策和头孢硫脒纳入省份联盟集采,并且随着二代、三代抗生素的竞争,该药物的销售下滑并不令人惊讶。

       2.专利简介

       专利申请号:CN03136191.9

       申请日:2003-05-19

       理论到期日:2023-05-19(已到期)

       专利权人:广州白云山及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技术领域:结晶头孢硫脒及其制备方法和用途

       3.无效及诉讼程序

头孢硫脒专利案无效及诉讼程序重要时间节点

       图1. 头孢硫脒专利案无效及诉讼程序重要时间节点,参考资料:中国裁判文书网、国知局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检索平台

       无效程序

       无效请求人:山东罗欣药业

       主要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宣告第03136191.9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决定日:2022年6月24日

       决定要点:涉案专利保护已知化合物的晶体,由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该已知化合物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其晶体,因此,如果没有证据表明涉案专利保护的晶体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述晶体不具备创造性。

       后续救济:当事人对本决定不服的,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表2. 头孢硫脒案无效程序中各方核心意见呈现,参考资料:无效决定号56791(本表仅陈列核心观点,具体查看原文)

头孢硫脒案无效程序中各方核心意见呈现

       诉讼程序

       原告:广州白云山、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判决日:2023-03-27

       简要过程:原研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涉案专利全部无效的决定,于法定期限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原研诉称,被诉决定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关于创造性的认定不正确,依法应该予以撤销。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判决被告作出的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有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后续救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暂未检索到相关信息披露,相关企业可跟踪)。

       表3. 头孢硫脒案司法程序中各方核心意见呈现,参考资料:(2022)京73行初15753号(本表仅陈列核心观点,具体查看原文)

头孢硫脒案司法程序中各方核心意见呈现

       02

       头孢硫脒案思考及启示

       1.已知化合物得到的晶型,在无效中是否具备创造性考虑的因素

       首先,在化学结构相同的前提下,晶型的不同反映在与分子排列有关的化合物的微观空间结构上存在不同,这种不同通常并不改变化合物的活性。

       其次,在化合物已知情形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并且有能力利用常规的晶体制备的实验手段来完成晶型的实践尝试,并对所获晶型的具体技术参数进行测定。

       再者,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将化合物制备为晶体形式时,基于晶体及特定晶型自身就会带来某些优点,而技术效果如果仅仅陈述为晶体及特定晶型自身就会带来某些优点,则容易没有创造性。

       进一步地,头孢硫脒晶型无效案指出,如果无法证实本专利的结晶头孢硫脒相比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那么则只能认为新晶型相对于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至多是提供了已知化合物的新晶型。

       故此,对于晶型专利,侧重点在于体现相比于现有技术产生了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这就要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结合现有技术和证据,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角度,评估得出结论涉案晶型的技术效果是无法预料到的,是具备创造性的。

       2.如何理解专利中“预料不到的用途或者效果”

       首先,从法理角度,《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者“量”的变化,对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

       其次,是否取得了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判断主体,应当与创造性的判断主体保持一致,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所有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备创造能力。抽象地说,“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成现有技术的简单集合。

       再者,本行业人员可以多关注药品晶型无效案,从实践角度把握司法机关的晶型无效审查原则和要点,如头孢硫脒晶型专利无效案(本案)、沃替西汀氢溴酸盐晶型案、仑伐替尼甲磺酸盐晶型案等,以便在熟悉法理的基础上,总结司法实践和规律。

       最后,本系列恩格列净晶型无效及诉讼判决、头孢硫脒晶型无效及诉讼判决相关进展文章已撰写完成,期待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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