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cphi.cn 2018-03-14 09:42 来源:转载
昨日(3月13日),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审评中心(CDE)发布通知公开征求《药物注射剂研发技术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也是同一天,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正式公布,根据方案,国家食药监总局将被撤销,将组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想想,在正式改革之前,还有多少通知是署名“食药监总局”的呢?
无论署名“食药监总局”,还是“药监局”,都是在为公众的安全用药保驾护航,以下这则通知就能完美体现。
▍大批注射剂不能研发了!
注射剂直接注入人体,是风险程度高的药物剂型。《指导意见》明确,严格注射剂研发监管。口服制剂已可满足临床需求的,不建议研发注射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建议再研发静脉注射剂、鞘内注射剂等。
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中的规定,“口服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注射制剂上市。严格控制肌肉注射制剂改静脉注射制剂,肌肉注射制剂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批准静脉注射制剂上市。大容量注射剂、小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针之间互改剂型的申请,无明显临床优势的不予批准。”
可见,CDE本次发布的《指导意见》与此前国务院发文的要求有所出入。一个是不建议,一个是不批准。但无论怎样,这项规定,都将影响所有药企!
一大批准备或者正在审批注射剂、静脉注射剂的药企要注意了,如果你们刚好处于不批准上市的范畴,那么前期研发的投入将活生生的打水漂。
▍注射剂说明书要这样改!
此外,《指导意见》明确,严格注射剂说明书管理。
说明书中用法用量,应遵循能采用口服途径给药的尽量不采用注射途径给药的基本原则。在注射剂产品说明书中,应标明在临床紧急救治或不能经口服用药情况下使用,或作为暂时不能经口服用药的临时替代等提示性内容。
在此要求和管理下,药企对于注射剂研发的主动性,后续注射剂的临床使用,甚至市场销量,都很可能受到影响。
最后,笔者提醒各位,《指导意见》明确,只适用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包括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和生物制品注射剂,不适用于中药注射剂。
想必,对于一直备受争议的中药注射剂,还有另外一套要求吧。您觉得呢?
附:药物注射剂研发技术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论
第一节 为落实《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严格药物注射剂审评审批有关要求,我中心制定《药物注射剂研发的技术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节 本意见适用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研发,也适用于药品审评中心技术审评。本意见适用于化学药品注射剂(包括多组分生化药注射剂)和生物制品注射剂,不适用于中药注射剂。
第二章 药物注射剂总体考虑
第三节 剂型选择基本原则。注射剂可分为溶液型、注射用无菌粉末、注射用浓溶液以及乳剂、混悬剂、注射用油溶液、注射用微球、胶束、纳米粒、脂质体等特殊类型载药系统的注射剂。药物注射剂剂型的研发,以满足临床治疗需求为前提,并综合药物的理化性质、生物学特性等因素,做出科学、合理的选择。
第四节 严格注射剂研发监管。与口服制剂相比,注射剂直接注入人体,是风险程度高的药物剂型。一般情况下,口服制剂已可满足临床需求的,不建议研发注射剂;肌肉注射能够满足临床需求的,不建议再研发静脉注射剂、鞘内注射剂等。对于特殊类型载药系统注射剂的开发,应充分考虑剂型特点和优势,并通过临床试验验证其临床价值及安全性。
第五节 严格注射剂型间转换监管。不鼓励小容量注射剂、大容量注射剂、注射用无菌粉末和注射用浓溶液之间剂型的相互转换。对于剂型间转换应有充分的依据,着重阐述其提高临床价值、产品质量控制的意义。例如,需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性安全性的变化、治疗顺应性的变化,能够体现出临床优势或明显降低医疗支出成本等。
第六节对于多组分生化药物和生物制品注射剂,除考虑上述第三、四、五条要求外,还需充分结合自身特点,体现其生物学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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