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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重拳整顿招采不良之风!泄密、打招呼将严惩!

https://www.cphi.cn   2018-07-23 10:59 来源:医药经济报

7月19日,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 医药采购保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内容剑指医药行业相关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医药采购等不良行为,明令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等措施,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7月19日,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医药采购“打招呼”登记报告制度 医药采购保密制度的通知》(简称《通知》),内容剑指医药行业相关人员违规插手、干预医药采购等不良行为,明令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等措施,对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直接移送司法机关。

       对于制度中所称的医药采购“打招呼”行为,《通知》给出严肃定义:在医药采购活动中,党员领导干部(含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打着领导旗号)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介绍、打听、请托涉及医药采购活动的相关事项。

       对于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必须严格保密的重要信息,如开标、评标、审评过程,涉及商业机密的事项,评标审评专家组成人员名单,潜在投标人信息等,要求参与医药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严禁“跑风漏气”。

       药品作为群众生命健康重要的影响因素,质量和价格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何让百姓用上优质又优价的药品,保障公众用药需求是政府努力的核心方向。此次省级卫生监管部门牵头发布行业自律政策,划定权责“红线”,充分显示出在简政放权制度背景下,减少行政干预,“将市场还给市场”的改革决心。

       打破地方保护暗箱操作

       过去,药品集中采购的成果难以让百姓群众有“获得感”,尤其是肿瘤药、高价药、短缺药,市场矛盾较为尖锐,原因既有中国医药产业的结构性问题,也有医疗体制、药品加价机制等深层次原因。

       如今,集中招标采购已经实现了平台品种目录和价格的制定,但核心的药品选择权依然在医疗机构,集中采购无法彻底分割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药企之间的利益相关,二次议价、品种选择、处方支付等环节受限于医疗终端,集中采购往往被各种因素所影响。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暗箱操作,以及随之而来的地方保护主义长期存在,也更容易滋生全新的利益团体。根据国家发改委披露的信息,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先后处理和纠正了四川省卫计委、浙江省卫计委、蚌埠市卫计委、延安市卫计局等医药监管部门在集中招标采购中滥用行政权力,对域外企业设置歧视性资质要求等违法行为。

       而在取消政府药品限价后,如何改革招标采购环节被进一步放大的权力,压缩滋生腐败的空间也变得越来越紧迫。业内人士此前对记者透露:“过去医疗机构对药品采购拥有绝对权利,企业‘公关’对象主要针对医院院内管理层和少数人,现在各种带量采购、议价谈判越来越多,专家评审组、中介代理机构、招标办等参与招采利益相关方越来越多,很多投标企业开始有针对性的进行前期工作。”

       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制度、药品“两票制”、药品价格联动及药品集中配送等一系列保障药品供应的改革措施深化落地,《通知》发布可谓恰逢其时。

       禁止七大类行为

       《通知》内容对于医药采购工作相关的人员提出了明确的界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招标采购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组织、实施、参与医药采购活动的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设备的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制度。

       对于医药采购“打招呼”的范围主要包括四类:(一)介绍、推荐参与医药采购的相关人员;(二)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相关信息;(三)打听、咨询医药采购监管和违规行为处理信息;(四)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干预和影响医药采购及监管活动正常开展的行为。

       对于出现明示或暗示应招不招标的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在医药采购各个环节明示或暗示向医药采购工作人员请托说情,明示或暗示医药采购工作人员量身定制招标文件,干扰评标评审专家抽取、专家评审,明示或暗示以围标串标或弄虚作假等方式谋取中标,明示或暗示干扰监管机构正常监督检查,以及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医药采购活动等七大类行为,将予以严肃警告和处理。

       此外,对于必须严格保密的药品招采信息,《通知》总结了十个大类: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药采购机构、医药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专家等内部研究讨论事项;

       (二)招标采购活动中,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不得公开的信息;

       (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四)评标评审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包括谈判、询价等);

       (五)评标评审现场情况包括专家打分、专家评审等与评标评审相关的事项;

       (六)开标、评标、评审过程录像资料;

       (七)医药采购工作中,因岗位工作获取的尚未公开的相关信息;

       (八)涉及商业秘密的事项(含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等);

       (九)举报质疑投诉的当事人信息和尚未公开的调查事项;

       (十)其他需保密的事项。

       毋庸置疑,药品集中采购是为实现医疗费用合理化目标而服务的,其主要作用就是降低药品采购成本,给医疗机构带来采购效率提升和价格降低。业内普遍认为,只有建立和健全招标采购各环节的法治和监管机制,制定更加符合市场需求的竞争性报价采购模式,有效规范药品管理,简政放权,保障药品供给链条的市场化良性运行和发展,才可能促进临床用药合理性和可及性,并让老百姓体会到真真正正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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