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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进展:18人将被逮捕

https://www.cphi.cn   2018-07-30 10:52 来源:新华网

7月29日晚间,新华社发布消息,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工作,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长春长生**案,罪名定了!生产、销售劣药罪!

       7月29日晚间,新华社发布消息,经长春市公安机关开展侦办工作,基本查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高某芳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事件进展

       1

       2017年11月3日,原国家食药监总局发布《百白破**效价指标不合格产品处置情况介绍》。

       据介绍,在药品抽样检验中检出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5014-01、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01607050-2的百白破**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

       2

       2018年7月15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违规生产冻干人用狂犬病**的通告》(2018年第60号)。

       长生生物在飞行检查中被发现,在冻干人用狂犬病**生产过程中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GMP行为,国家药监局已要求吉林省局收回长春长生的《药品GMP证书》。

       3

       7月16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的冻干人用狂犬病**全部实施召回,此次事件的发生深表歉意。

       4

       7月18日,长生生物发布公告,称已收到《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有三项处罚:1、没收库存的“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186支;没收违法所得858840.00元。2、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584047.60元。3、罚没款总计3442887.60元。

       5

       7月22日,总理批示,此次**事件突破人的道德底线,必须给全国人民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

       总理在批示中要求,国务院要立刻派出调查组,对所有**生产、销售等全流程全链条进行彻查,尽快查清事实真相,不论涉及到哪些企业、哪些人都坚决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6

       7月23日,长春长生董事长及4名高管被警方带走审查。

       7

       7月23日,主席作出重要指示,长生生物违法违规生产**行为,性质恶劣,令人触目惊心。

       主席强调,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立即调查事实真相,一查到底,严肃问责,依法从严处理。要及时公布调查进展,切实回应群众关切,确保药品安全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之责。

       8

       7月24日,据长春公安宣传消息,长生生物董事长高某芳等15名涉案人员被依法刑事拘留。

       9

       7月25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国务院调查组赴吉林开展长春长生**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国务院调查组组长、市场监管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毕井泉主持召开调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调查组听取了吉林省人民政府、药监局检查组的工作汇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证监会通报了前期工作开展情况。

       10

       7月27日,企业违法违规的事实,已基本查清。

       据新华社报道,长春长生相关文件已被查封。调查组询问相关人员的书证34份,取证材料1138页,利用查获的计算机还原了实际生产记录和伪造的生产记录。公安机关已追回犯罪嫌疑人丢弃并意图损毁的60块电脑硬盘。

       11

       7月29日,长春新区公安分局以涉嫌生产、销售劣药罪,对长生生物董事长等18名犯罪嫌疑人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什么是生产、销售劣药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只要具有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怎么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单位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法定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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