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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药品集中采购后,医药企业六大出路!

https://www.cphi.cn   2019-01-28 20:54 来源:医药经济报

国家医保局首批试点的“4+7”药品集中采购的第一阶段,已经圆满结束。

       国家医保局首批试点的“4+7”药品集中采购的第一阶段,已经圆满结束。

  ▍降价是亮点

  这次采购量占11个城市用药需求量的30%~50%;这11个城市的医药市场规模2017年约占全国的30%左右;31个试点通用名药品,25个中选,成功率81%;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22个,占比88%;平均降幅52%;降幅96%。

  主持采购的试点办、联采办总结表示:这次集中采购,给了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与原研药公平竞争的机会,从而显现了三大效应——仿制药替代效应、大幅降价效应、原研药专利悬崖效应。

  这次集中采购的亮点当然是药价下降,幅度之大出乎很多人的预料。其实,这个降价应该是意料之外、情理之中。此前上海市进行的三次带量采购,降幅两次在60%以上,一次在50%以上。有不少分析指出,现在药品的最终消费价之中,医生、医院、医药代表的费用,要占到55%左右。剩下的45%,才是生产成本、配送费用、上缴税金、投资回报。而这次集中采购,国家承诺带量采购,上述占最终消费半数以上,实际上是回扣贿赂性质的支出不再需要,现在的降价岂不合情合理?况且还有一个“30%预付款”和“及时回款”的优惠。

  ▍预判未来调整方向

  这次集中采购,是国家的一个试点。既然是试点,就是说一是将来要逐步推开;二是如有不妥,接下来要有所调整,未来或做如何调整?

  第一,这次集中采购和以前一样,还是采用了低价策略。这就有可能使得一致性评价成为了药品质量的底线。联采办负责人称:“中选后药品监管部门将强化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加强全生命周期质量监管,确保一致性评价不是‘一次性评价’。”但是,在失去了合理价格加持的经济核算中,实际效果还有待实践检验。

  一致性评价是国家力推的措施。社会期望达到四个目的:1.在质量和疗效与原研药基本一致的前提下,以国产仿制药取代进口原研药;2.在过评仿制药的低价冲击下,过了专利期的原研药价格大幅下跌;3.创造条件,让原研药和仿制药在公平规则下竞争;4.通过技术标准和经济手段,淘汰一批落后的药品产能。

  而通过一致性评价,是需要数百万元投入的。假如这笔投入不能在售价中体现,假如过评药物和未过评药物的售价相近,企业还有投入的意愿吗?

  第二,现在的企业报价,是企业的真实意愿体现吗?某个药品降价96%,真能赚钱吗?据该省医药行业协会所说,企业采用的是“成本加成法”。就是在成本之上,适当加一点利润,作为销价。但是,如果只计变动成本不计总成本,不摊研发成本、建设产能成本、管理成本,这些成本由同企业的其他产品分摊,如此核算,合规正常吗?

  企业尚未认可这个说法。假如真是这样核算,说轻一点,是企业的营销策略,说重一点,是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是市场倾销。这样做必定损害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按市场经济规则,应当被制止。从长远来看,这也是不可持续的行为。

  药价的下降,有利于病人和医保,当然会受到欢迎。但是,正常的药价下降,应当首先具有供应可及性、质量可保性、生产可持续性。

  在被视作“4+7”集中采购前奏的上海市医疗机构第二批集中带量采购执行结果后,康芝药业提出申请,自愿以带量采购中标价格供应尼美舒利。但1月3日,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公告称,因成本上涨,企业提出无法按原价继续供应,自2019年1月7日起取消该药品采购资格。

  在2018年进行的其他各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已有内蒙古、山西、宁夏、辽宁等省区诸多药品,因集中采购价格过低和成本上涨,申请停产、撤销挂网,并承诺全国统一不供货。其中,内蒙古135个,宁夏47个,辽宁44个。

  以前,一些企业在“让利不让市”策略指导下,片面迎合低价采购,甚至出现了报价低于企业成本的现象。超低价入选后由于亏本无法维持供应,导致不断出现药品的断供和短缺。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产品的售价,一定要超过成本,这是企业维持简单再生产的必要条件。如果出现虚低销售,要么是被外界的非市场力量所迫,违心而为;要么是自身的经营策略出了问题,采用了错误的应对之策。而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可持续的。

  第三,这次集中带量采购,药价下降主要挤掉的是医院、医生、医药代表的那部分灰色收入。这当然是值得欢迎的好事。但是,相应的配套措施需要及时跟上。例如医院医生的收入若大幅降低,如何弥补?医院的正常运转和医生队伍的稳定,和药品保障供应一样,也是各级政府应当考虑的大事。

  所以,现在明确的带量采购之量,能不能保证落实?毕竟,所谓医院委托的采购量和医院实际的采购量,和一张一张累计起来的医生处方用药量,可能并不是相同的数字。如果认为仅仅有了医院委托,没有一整套的明责、定责、查责、追责措施,或者措施不完善,就可以确保落实带量,那是不切实际的。如果带量采购的量得不到落实,那么,就在法理上和实际上动摇了集中采购所确定的价。

  第四,这次集中采购,新增加了预付款,是一个明显的进步。虽然采购文件“鼓励医保资金直接向企业预付药款”,但是,预付款还是付了医院,或依然无助于药品拖欠款的解决。

  医院拖欠药品货款是各级政府数次下文、限定期限整改但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没能解决的老问题,且拖欠越来越多、越来越长。业内要求在医院确认如约收到药品的前提下,医保直接款给企业(福建、上海已经写入政府文件),这次也未做到。药款拖欠也许有多种原因,但毫无疑问,主要根源在医院。所以,对医院能否按期付款,值得期待

  第五,药品集中采购的试点,应该虚高虚低的药品同时进行。因为虚高药价导致病人买不起药,和虚低药价导致病人买不到药,后果一样严重。也许后者更甚于前者。这次集中采购,抓降低虚高的药价,已初见成效,应当肯定。未来,期待集中采购也能对困扰社会多时、数量越来越多、根本原因是价格虚低的短缺药品进行采购试点。

  第六,各省价将如何联动?这次集中采购的总结会上透露的消息已经明确“不鼓励各省单纯的跟价行为”。道理也讲得很清楚,因为“采购模式不同、不带量、预付模式不同”。但据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披露,部分省市已经做好了联动价的准备。

  从合法的角度讲,每一次药品采购形成的价格,仅在这一次采购中有效。而采购方再次采购、销售方再次销售,新确认的品种、数量、价格等都与前次采购无关。

  从合理的角度讲,药品生产的固定成本与销售数量有关;变动成本除车间成本外,还与生产地接受地之间的运输距离、药品的使用分散程度、各地疾病谱有关;总成本还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人民富裕程度、采购数量有关。因此,不能不分省与省的不同情况,一律违背经济规律价联动。

  由于这次集中采购的完整采购流程尚未全部走完,中选药品所确定的相关要素比如实际采购价、实际采购量、实际药品支付等能否如约落实尚不可知,所以,相关工作还在继续。

  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应能够探索合法合理、顺畅有效的采购机制、定价机制、短缺药品供应机制、药品货款结算机制。这些均期望能在日后的试点中,逐步得到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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