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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假劣** 罚款标准拟提至货值金额30倍

https://www.cphi.cn   2019-04-21 18:23 来源:人民日报

二审稿作出修改,对生产、销售假劣**、申请**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管理法草案20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再次审议。

      生产销售假劣**,货值不超100万可罚3000万

      **不同于一般药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二审稿作出修改,对生产、销售假劣**、申请**注册提供虚假数据以及违反药品相关质量管理规范等违法行为,提高罚款额度。

      二审稿显示,生产、销售的**属于假药的,罚款标准为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审稿还完善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明确明知**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接种,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或者其近亲属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对过期**说不,接种严格执行“三查七对”

      二审稿进一步加强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明确将“三查七对”要求和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写入法律草案。

      “三查七对”,是指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卡),检查**、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卡)和**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确保接种信息可追溯、可查询,要求医疗卫生人员完整、准确记录接种**的“品种、上市许可持有人、最小包装单位的识别信息、有效期、接种时间、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信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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