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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办发布《关于防范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https://www.cphi.cn   2019-08-02 09:03 来源: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近年来,受国际毒潮影响和暴利刺激,国内部分公司和人员因对制毒物品及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不够,因此为便于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大家守法经营,国家禁毒办近日发布了《关于防范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近年来,受国际毒潮影响和暴利刺激,国内部分公司和人员因对制毒物品及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解不够,铤而走险非法加工、销售、走私制毒物品、非药用类**药品或**药品,因而受到国内执法部门的打击处理或国外执法部门的指控制裁。为便于相关企业和广大群众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提醒大家守法经营,国家禁毒办近日发布了《关于防范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及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防范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及

       制毒物品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对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制毒物品的管控,有效遏制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 酸酐、乙 醚、三 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 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明知他人制造毒 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某种非列管物质将被用于非法制造非药用类**药品或**药品而仍然为其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的,按照制造毒 品犯罪共犯论处。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1条、第22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药品、**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走私**药品、**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四、根据《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列管办法》之规定,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除《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列明的品种外,还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类、旋光异构体及其盐类。

       五、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5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严禁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个人合理自用的药品类复方制剂和高锰酸钾除外。

       六、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47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个人合理自用的药品类复方制剂和高锰酸钾除外。

       七、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非药用类**药品或**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制毒原料或配剂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调查。邮政、物流、快递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或者保存上述信息。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其反应釜、离心机、氢气钢瓶等特种设备的,应当如实登记承租或者受让企业、个人信息,并及时将登记信息向所在地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九、明知某种非药用类**药品和**药品或制毒物品已在国外被列为毒 品或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而仍然向该国生产、销售、走私的,将可能面临该国执法部门的刑事指控或制裁。

       十、鼓励广大群众向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新**活性物质等毒 品或者制毒物品违法犯罪行为。对举报属实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现金奖励。相关部门将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对举报人依法予以保护。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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