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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医保目录每年调整1次 10类药品不纳入 谈判常态化!

https://www.cphi.cn   2020-04-30 10:16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意见”),内容包括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

       4月29日,国家医保局下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该意见”),内容包括对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确定、调整,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支付、管理和监督等。

       医保目录动态调整:重点监控药品出局,利好创新药

       在2019版医保目录出台之际,国家医保局就曾表示将动态调整医保目录,该份意见首次确定了《药品目录》调整的程序,原则上每年调整1次。《药品目录》由凡例、西药、中成药、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和中药饮片五部分组成。省级医保部门按程序增补的药品单列。

       此外,省级医保部门要以国家《药品目录》为基础,按照调整权限和规定程序将符合条件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中药饮片纳入本地区《药品目录》,经向国家医保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该意见对调入调出的药品也做了相关规定。滋补作用的药品、保健药品、乙类OTC药品等10类药品不纳入目录范围。具体如下:

不纳入目录范围药品

       在调出的药品范围里,“被有关部门、机构列入负面清单”等药品会被直接调出目录,这条可能是专指重点监控用药。另其指出临床上已被淘汰或临床价值不确切,可以被更好替代等药品也会有条件调出。

调出的药品范围

       在动态调整机制下,符合这些条件的药品会被纳入医保目录,如取得药品注册证书的化学药、生物制品、中成药(民族药),以及按标准炮制的中药饮片,并符合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等基本条件,以及支持符合条件的基本药物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药。这意味着今后医保目录纳入的标准会是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优先考虑临床必须且有价值的药品,还会鼓励创新药进入。2019年新版医保目录就对诸多创新药敞开了大门,例如PD-1等药物。

       医保支付标准同步,谈判常态化

       该意见还提及,新纳入《药品目录》的药品同步确定支付标准。主要分为这几类:1.独家药品通过准入谈判的方式确定支付标准;2.非独家药品中全国集采中选药品,按照集中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支付标准;3.其他非独家药品根据准入竞价等方式确定支付标准;4.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和第一类**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政府定价确定。

       以上规则不包含中药饮片,中药饮片采用专家评审方式进行调整。其他药品的调整程序主要包括企业申报、专家评审、谈判或准入竞价、公布结果。其中,专家评审的规则如下:

专家审评

       综合前几年医保谈判探索的经验,2019年国家医保局首次对150个新上市、且具有较高临床价值的药品进行谈判,平均降价幅度也刷新了历届医保谈判记录,最终97个药品成功入围。

       按照该意见,国家医保局将会在接下来的医保目录动态调整里继续采用谈判或准入竞价方式。具体来看,独家药品进入谈判环节,非独家药品进入企业准入竞价环节。谈判药品协议有效期为2年,原则上只续约1次,续约期2年。续约期内允许医疗机构对谈判药品进行议价,续约期满后纳入《药品目录》的,医保部门按照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调整支付标准。

       甲乙类药分开管理,医保用药监管趋严

       该意见指出,将对《药品目录》中的西药和中成药分为“甲类药品”和“乙类药品”。简单来说,甲类药品比乙类药品价格便宜,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作乙类药品管理,此外各省级的民族药、医疗机构制剂也作乙类药品管理。

       在医保支付上,“甲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及分担办法支付;使用“乙类药品”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标准,先由参保人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分担办法支付。“乙类药品”个人自付比例由省级或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确定。支付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规则另行制定。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该意见明确提出将强化医保用药行为监管,将医保药品备药率、非医保药品使用率等与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挂钩。

       往年的医保谈判中,业内希望谈判过程进一步透明,而此次意见也提到加强医保部门内部管理与监督,尤其是加强专家管理,完善专家产生、专家负责、利益回避、责任追究等机制。

       按照文件**,接下来,各省需在国家规定的权限内,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药品目录》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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