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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监局最新消息:海关总署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https://www.cphi.cn   2021-06-16 16:38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6月15日,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6月15日,药监局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药品、**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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