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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法》开始征求意见,中国首 个医保法规要来了

https://www.cphi.cn   2021-06-17 21:04 来源:界面新闻 作者:原祎鸣

想要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有一部纲领性的、全面的医疗保障法律。

记者 |原祎鸣

编辑 |谢欣

       6月15日,国家医保局官网发布了《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7月16日。征求意见稿共8章70条,涉及总则、筹资和待遇、基金管理、医疗服务等内容。该《意见稿》的出台也意味着,中国 首 部《医疗保障法》的出台并不遥远。

       呼吁在医保领域进行立法的声音存在已久。2020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提交了一份关于尽快制定医疗保障法的议案。

       其在接受《羊城晚报》的采访时表示,中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缺乏应有的法律规范,目前的主要依据只有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制,无法规制超越劳动关系之外的人群的医疗保障问题,实践中日益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影响到医疗保障制度的健康发展。

       《意见稿》在总则中表示,该《医疗保障法》出台的意义为规范医疗保障关系,健全高质量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医改专家魏子柠此前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表示,医疗保障涉及的主体关系非常复杂,包括各级政府、参保人、用人单位、医保经办管理机构、医疗机构、医药机构等多方利益关系,长期以来,这些参与主体在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上还不够清晰,某些环节的矛盾解决缺乏法律支撑。医疗保障法的制定,将使中国在医疗领域的法律制度更加健全,各方参与主体的权责划分更加清晰。

       6月15日,《中国医疗保险》杂志发表文章也表示,想要实现全国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有一部纲领性的、全面的医疗保障法律。

       《意见稿》提出,参加投标的医药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定价,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

       其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成本价格调查,实施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信用评价制度,依法加强对以价格垄断、哄抬价格等方式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其中第五十八条表示,医药企业有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等行为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作无效处理,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或中止相关医药企业或相关药品、医用耗材参与集中采购的资格并予以公告;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此前,2020年7月,黑龙江医保局印发的《黑龙江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价格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便提出,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并规定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的六大类违规行为将由医疗保障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而这一次,《意见稿》是从全国层面下发文件,将恶意竞争的药企踢出局。医药专家赵衡在接受《北京商报》采访时表示,自国家集采开始以来,价格战一直是业内担忧的问题。而随着带量采购从医药领域扩围至器械领域,国家集采的范围与频率都在不断提升,在通过以量换价保障医药可及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严防药品质量和供应问题,消除潜在风险隐患同样至关重要。

       此外,《意见稿》第六十条至六十五条对医保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个人的骗保等违规行为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意见稿》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需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个人的医保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重复享受医保待遇等行为的,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国家医保局对骗保的打击逐年严格,其6月8日发布的《2020年全国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20年国家医保局打击骗保追回223.1亿元。而这一次《意见稿》对骗保的多层级具体的处罚规定,让打击骗保的行为更加的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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