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以及疾病谱变化,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日益增加,为规范长期处方管理,推进分级诊疗,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满足慢性病患者的长期用药需求,2021年8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国家医保局重磅发布《关于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成文时间2021年8月10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慢病患者不断地呼吁医疗机构能够开具长期处方政策终于落地,本《规范》的发布实施官宣长期处方时代将来临,是广大慢病患者的福音,影响大部分家庭的小药箱,关于新规以下几项内容需要关注。
一、哪些疾病可申请开长期处方?
本《规范》适用于临床诊断明确、用药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稳、需长期药物治疗的慢性病患者。治疗慢性病的一般常用药品可用于长期处方。
术语1:慢性病——全称是慢性非传染性疾病,不是特指某种疾病,而是对一类起病隐匿,病程长且病情迁延不愈,缺乏确切的传染性生物病因证据,病因复杂,且有些尚未完全被确认的疾病的概括性总称。常见的慢性病主要有心脑血管疾病(如高血压、脑卒中和冠心病)、癌症、糖尿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
术语2:长期处方——是指具备条件的医师按照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慢性病患者开具的处方用量适当增加的处方。
二、哪些药品不适用于长期处方?
需注意的是生物制剂在2021年4月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关于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被归于不得用于长处方的8类药中,而《规范》已将其删除,同时将**药品改为第一类和第二类**药品,这意味着长期处方用药范围放宽了,对于生物制剂生产企业绝 对是利好消息。
不得用于长期处方的药品对照看
三、慢性病长期处方,一次最多可开几周药品?
我国《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医疗用**药品、**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政策应让医生执行起来很难标准化,每次都按正常处方量开药,这样慢性病患者频繁跑医院开药。
本《规范》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4周内;根据慢性病特点,病情稳定的患者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2周。超过4周的长期处方,医师应当严格评估,强化患者教育,并在病历中记录,患者通过签字等方式确认。
四、哪些情况下需要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规范》明确了出现四种以下情况,需要重新评估患者病情,判断是否终止长期处方:
(1) 情况1——患者长期用药管理未达预期目标;
(2) 情况2——罹患其他疾病需其他药物治疗;
(3) 情况3——患者因任何原因住院治疗;
(4) 情况4——其他需要终止长期处方的情况。
五、哪些医疗机构可以开具长期处方?
(1) 原则上,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
(2) 再次开具长期处方时,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疾病相关专业医师,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开具。
(3) 鼓励患者通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家庭医生开具长期处方。
(4) 鼓励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
(5) 医疗机构开具长期处方,鼓励优先选择国家基本药物、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以及国家医保目录药品。
(6) 边远地区或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适当放宽要求,具体要求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参考文献
[1] http://www.nhc.gov.cn和人民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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