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 供应商
  • CAS号
  • 采购
  • 资讯
  • 会展活动

热搜关键词: 甘露醇价格 头孢呋辛 山梨酸钾 磷酸三钠 稳定剂 >>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国家药监局、海关总署: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https://www.cphi.cn   2021-09-06 18:03 来源:新浪医药新闻

9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9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国家药监局综合司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内容如下:

        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口岸药品检验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药品、**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长春龙嘉国际机场关区代码为1511)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履行《办法》规定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三、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药品进口备案时使用“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进口备案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

        四、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建立药品进口备案和口岸检验的工作关系。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如果这篇文章侵犯了您的权利,请联系我们。

市场动态更多 >>
主编视角更多 >>
热门标签更多

投稿合作联系方式: Kelly.Xiao@imsinoexpo.com 021-33392297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55号城开国际大厦7-8楼 200030

CPHI 网上贸易平台: CPHI.cn| Pharmasources.com| CPHI-Online.com
客服热线:  86-400 610 1188 (周一至周五 9: 00-18: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