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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康泰克“一名用二药”,虽合法却不一定合理!

https://www.cphi.cn   2022-04-20 10:36 来源:药智新闻 作者:头孢

周末,老王久违的患上了感冒,不止咳嗽、鼻塞、流鼻涕,还罕见的出现了发烧、四肢酸痛的症状,于是拿出之前买的“新康泰克”继续服用,可曾想吃完一盒,鼻塞、流鼻涕症状消失了,可发烧、四肢酸痛的症状却多日未见明显改善,甚是奇怪?

       周末,老王久违的患上了感冒,不止咳嗽、鼻塞、流鼻涕,还罕见的出现了发烧、四肢酸痛的症状,于是拿出之前买的“新康泰克”继续服用,可曾想吃完一盒,鼻塞、流鼻涕症状消失了,可发烧、四肢酸痛的症状却多日未见明显改善,甚是奇怪?

       想着或许是药物疗程未够,去药房重新买了一盒,却又在吃了几次后,效果立竿见影。同时,翻看前后两盒“新康泰克”豁然发现,不止包装上分别是蓝、红两种,并且药物成分与适应症也都有着明显的不同。回想感冒最初症状,原来服用“蓝色装”根本不对症。

       新康泰克“一名用二药”,虽合法却不一定合理!

       图片来源:有问必答网

       可为什么同样是新康泰克,会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适应症药品啦?这种情况下,患者又是否会因为“新康泰克”商标而用错药物?

       新康泰克“一名用二药”的由来

       其实,当初新康泰克在初进入中国市场的时候,成分中伪 麻 黄 碱就比国内其他药品都高,其主要原因是GSK国外市场初始处方量就比较高,但也正因如此,新康泰克(蓝色装)在缓解鼻黏膜充血这一点上,相对比其他的药品效果更为明显。

       但有利有弊的是,其过高的伪 麻 黄 碱成分也为中美史克带来了一定风险。2010年,包括山东、江苏、湖北、广东等地先后曝出警方破获制售冰 毒案件,其所使用的原料均来自康泰克。同时,这还是只是通过新闻公布的案件内容,更不排除2010年之前就有相关类似情况的发生。

       因此,针对蓝色装新康泰克过高的伪 麻 黄 碱含量,中美史克在其后推出的新康泰克美扑伪麻片(红色装)中进行了成分改进,降低了盐酸伪 麻 黄 碱的含量——由原来的90毫克降为了30毫克。

       这就有了之后,201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六类药物麻 黄 碱含量超过30mg的复方制剂已从非处方药转为处方药管理后,康泰克却仍能以新康泰克(红色装)继续霸占OTC感冒药市场,避免出局。

       新康泰克“一名用二药”合法,但不合理

       但是,就算中美史克多次在公开场合表示“新康泰克”商标下的两种包装适应症不同,但对于患者而言,缺乏正确用药系统化训练基础下,真正能做到因症用药的情况少之又少,大多数情况下,还是只知道“感冒就要买新泰克来吃”。

       那么问题来了,新康泰克“一名用二药”的这种情况到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首先,与大多数人的认知不同,“新康泰克”并非中美史克该药的商品名,事实也证明该药并无具有商品名的资格,有关专家解释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针对有新化合物、新结构、新专利的药品,国家为确定其唯一性,会授予其独属的“商品名”,通常存在于新药、改良型新药等品类,例如卡瑞丽珠单抗的“艾瑞卡”、替雷利珠单抗的“百泽安”。

       严格意义上来讲,“新康泰克”只是中美史克给该类型药物冠以的“商标名”,并不具备与药品一一对应的属性,也就是说就算“新康泰克”商标下有100种不同成分药物,在商标法看来也是合法的。

       但上述情况对于药品属性而言的“新康泰克”,明显存在容易让患者错误用药的不合理局面,难道又是合理的吗?

       新康泰克“一名用二药”,虽合法却不一定合理!

       作为老板姓而言,明显其中大部分人并不能正确区分什么商品名,什么又是商标名,但“新康泰克”等药品简称,无论是生活还是临床中,都是使用频率最高的载体。简单做个实验,如果将其在百度中进行搜索,出现的相关内容往往是“一天吃几次?哺乳期能吃吗?副作用大吗?”诸如此类的问题及回答。

       可见至少在患者普遍认知上,无论商品名还是商标名,都与药品呈现的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如新康泰克之类仅仅以颜色区分,就算合法,但似乎也不一定合理吧。

       药品“商标名”又将如何更规范

       照理说,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可现实却是,一家医院药房中通常会存在多家药企生产的同一通用名的多种药品,为有利于区分各个药厂产品,开具处方中最常用做法则是在通用名后、添加商品名或商标名,如此才能与药品产生一一对应的关系。

       可问题到了OTC类药物,患者仅依靠商标名在药房购买到符合症状药物的可能性又有多少?如“新康泰克”之类的情况如果多起来,又如何避免重复用药或错误用药的情况发生?

       同时,根据最新颁布的《商标法》和《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已经取消了对人用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规定。不过许多医药企业为了提高药品的知名度、提高产品的竞争力、保障药品质量、使消费者对本企业的产品产生偏爱、认牌购买,所以仍然注册商标。

       如此一来,依靠政府强制要求企业为每一个款药品单独注册商标显然不现实,取消OTC类药物的商标,用通用名区分则无疑更不现实。

       那么最简单有效解决办法,一方面药品生产企业针对上述问题务必产生重视,从而自觉规范生产药品的商标使用;另一方面,患者也要加强相关药物知识训练,学会正确区分同一商标名称下多种药品的适应症,减少错误用药及重复用药的发生概率。

       愿之后,如“新康泰克”之类“一名用二药”的不合理情况越来越少,让用药环境更加和谐、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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