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各省陆续下发关于挂网药品价格自查自纠的通知。甘肃、吉林、山西在近日发出的价格专项调整、自查自纠值得高度关注。
吉林:
对于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仿制药价格倒挂数据表》中的药品,我中心正在根据国家医保局下发的数据对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二)对于国家医保局下发的《三同药品问题线索》,我中心将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异常价格采取价格风险提示处置措施,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的进行黄标价格管理,高于75%分位数3倍的进行红标价格管理。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5倍以上的药品,我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进行约谈。
甘肃
挂网的非集采药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以上的药品进行红、黄标管理,高于1.8倍但不高于3倍的,纳入黄标管理;高于3倍的,纳入红标管理
今日(3月13日),吉林发出《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自查自纠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于2025年3月13日至24日进行自查自纠和维护产品基础信息。
自查自纠范围
挂网药品的上市持有人企业对在我省已挂网药品重点从以下八个方面(但不局限于这八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核验本企业申报挂网药品的价格偏差、及时规范更新申报挂网药品价格:
(一)我省现行挂网药品价格高于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格的;
(二)同企业药品不同规格、包装之间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特别是存在规格、包装价格倒挂的;
(三)同通用名药品仿制药挂网价高于原研、参比制剂价格的;
(四)同通用名药品未过评产品挂网价高于过评产品的;
(五)挂网药品价格明显高于药店销售价格或网络销售价格的;
(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未按照梯度降价要求调整价格的,非主非备中选药品在我省执行价格高于中选价1.5倍或最高中选价的;
(七)低价老药、常用药通过更换包装、剂型、转厂等手段挂网出现“异常”高价的;
(八)相同品种、给药途径、小众剂型但效价值畸高等情况。
风险处置
(一)对于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仿制药价格倒挂数据表》中的药品,我中心正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数据对企业进行议价谈判。
(二)对于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的《三同药品问题线索》,我中心将对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异常价格采取价格风险提示处置措施,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的进行黄标价格管理,高于75%分位数3倍的进行红标价格管理。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5倍以上的药品,我中心将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要求进行约谈。
(三)请各相关企业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及时完成异常挂网药品价格对照排查、规范调整和排除价格风险等工作。对未按要求进行挂网价格动态调整的,将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山西:企业在3月12日至3月19日期间,完成挂网价格自查自纠
3月12日,山西也发出《关于开展药品挂网价格风险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晋药招〔2025〕27号),同样是要求企业在3月12日至3月19日期间,完成挂网价格自查自纠。自查自纠结束后,山西省将对平台挂网药品价格进行全面理及风险排查。对未按要求完成自查自纠的企业,将按照国家及我省药品挂网价格治理相关要求,视情节不同给予红标风险标识、暂停挂网、取消挂网资格、失信评价等处置。
自查自纠要求各药品企业应对本企业已挂网药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价格风险自查自纠:
(一)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其他省级平台挂网价格的药品,须将我省该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至不高于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
(二)同企业药品挂网价不符合差比价规则的,须以差比价换算后价格最低的品规挂网价为基准,将高价产品价格调整至符合差比价规则。
(三)同通用名仿制药挂网价格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的,须将仿制药品价格调整至不高于参比制剂挂网价。
(四)我省挂网价格明显高于相同药品定点零售药店销售价格的,须将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五)国家组织集采(含接续)中选药品在我省属非主非备的,须按照挂网价格不高于集采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的原则进行调整。
(六)独家剂型药品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剂型,或药品通过更换包装、剂型出现异常高价的情形,须将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七)其他不符合药品价格相关政策要求,有悖常识、违背规律的情形,须将药品挂网价格调整至合理水平。
(八)同时涉及以上多方面问题的药品,应就低执行。
甘肃价格专项调整包括:阳光目录药品、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红、黄标管理药品
3月12日,甘肃发出《关于开展挂网药品价格专项调整工作的通知》,通知显示,此次调整范围是截至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已在甘肃招采子系统挂网的所有药品,调整时限为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5年3月20日。
调整内容包括:阳光目录药品、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红、黄标管理药
(一)阳光目录药品
调整后按照最高限价挂网,医疗机构采购时不得高于最高限价。采集我省挂网参考价(以下简称“参考价”)、最新实际采购价(2024年1月后,以下简称“采购价”)、全国众数价(挂网超过3个省份,以下简称“全国众数价”),按就低原则予以调整,无此三类价格的需重新申报挂网价格。
1.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三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2.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3.有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和采购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4.有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参考价作为挂网限价。
5.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全国众数价作为挂网限价。
6、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有全国众数价的药品。采集采购价和全国众数价两者的低值作为挂网限价。
1-6类药品按照反向申报方式调整,企业认可调整结果的无需任何操作,系统自动调整价格;不认可调整结果的须在系统提交暂停交易申请(未申请的视同认可)。药品暂停后1年内不接受恢复交易资格或新增挂网申请,调整清单和拟调整价格见附件1。
7.无参考价、无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或无参考价、有采购价、无全国众数价的药品。相关企业需重新在系统“药品动态调整-阳光目录药品重新报价”模块申报价格,规定时限内未申报的将暂停交易资格。其中,报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低 价1.8倍且不高于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已挂网最高价,也不高于我省实际采购价的,保留交易资格,否则暂停交易资格。独家挂网或其他无比价参考的药品提交专家进行论证,确定是否保留交易资格,调整清单见附件2。
(二)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药品
1.我省挂网价格高于全国众数价的药品均需调整,调整清单和拟调整价格见附件3。
2.企业登录系统进入“药品动态调整—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模块,查看所需申报的药品信息和拟调整价格,填报新的挂网价格。
3.如对拟调整价格有异议不能调整的,在“药品价格调整申报—价格治理专项降价—申诉”模块,填写申诉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价格调整或申诉的,将对相关药品暂停交易,企业降价后可申请恢复交易。
(三)红、黄标管理药品
1.我省挂网的集采药品高于同通用名药品中选价平均值1.8倍及以上的,按照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5年3月5日发布的《关于集采药品价格风险处置结果的公示》相关规则和要求常态化调整。
2.我省挂网的非集采药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不同厂牌药品,对挂网价格高于75%分位数1.8倍以上的药品进行红、黄标管理,高于1.8倍但不高于3倍的,纳入黄标管理;高于3倍的,纳入红标管理,调整清单见附件4。
3.纳入红、黄标管理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正常采购,采购时系统弹窗提示“平台还挂网其他同品种低价药品”。
4.注射剂单支价格不超过2元的药品暂不处置。
5.我省接受企业常态化降价,价格符合处置规则的将取消红、黄标管理。
(四)特殊情况处置
1.阳光目录拟调整药品和红、黄标管理药品如有特殊情况(如价格明显不符合市场实际、2年以上未发生实际采购等),系统内无法提交申诉质疑的,企业可将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和申诉质疑材料扫描成1个PDF文档,于调整截止之日前发送至gansushuju@163.com。
2.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创新目录药品、质量评估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价格管理。
3.企业提出申诉质疑的,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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