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明确长期处方药品范围下一次调整前,需满足两项准入条件之一:月均费用≤5000元或国内上市≥5年,医疗机构可考虑纳入拓展范围。
3月4日,湖北省卫健委、省医保局联合发出《关于调整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范围的通知》,该通知是在国家卫健委、国家医保局《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国卫办医发〔2021〕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该省实际情况,对湖北长期处方用药范围进行了调整。(用药范围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长期处方,业界简称长处方,也就是可以为符合条件的患者开具长期处方,一般为4周以内用量,最长不超过12周(以处方用法用量计,不得超说明书剂量给药)。鼓励优先选择基药、国采中选药品以及医保目录药品,开具未纳入医保目录的长期处方药品需告知患者,获得患者同意后方可开具。
事实上,湖北省于2022年6月13日,省卫健委与医保局发出《关于加强全省长期处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通〔2022〕27号,下称27号文),27号文明确指出,在沿用鄂卫通〔2020〕35号文件中明确的长期处方适用疾病病种、用药范围及用药告知书的基础上,增加治疗精神障碍长期处方用药范围。进入2025年,随着国家医保目录的调整,以及用药结构的变化,湖北及时在之前基础上调整长处方用药范围。
本次调整共新增西药138种,未涉及中成药目录修订
《通知》指出,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病种和药品进行拓展,经与当地医保部门就病种、用药范围、处方量等进行协商后可按长期处方开具。
政策明确长期处方药品范围下一次调整前,需满足两项准入条件之一:月均费用≤5000元或国内上市≥5年,确保经济性与疗效稳定性平衡。例如,新型GLP-1受体激动剂(如司美格鲁肽)虽价格较高,但因减重与心血管获益证据充分,被纳入内分泌疾病优先用药。
此外,《通知》再次重申,各地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绩效考核等为由影响长期处方的开具,长期处方产生的药品费用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其他监督、考核工作也应当视情况将长期处方进行单独管理。
湖北长处方新增药品特点与政策方向分析
聚焦慢性病创新治疗
此次湖北新增药品以心脑血管、呼吸系统、内分泌疾病为主,覆盖肺动脉高压、糖尿病并发症等复杂慢性病,引入新型抗凝药(如利伐沙班)、SGLT-2抑制剂(达格列净)、GLP-1受体激动药(司美格鲁肽)等国际指南推荐药物,体现对循证医学的重视。
强化靶向治疗与个体化用药
长处方用药范围癌症治疗领域新增8种靶向药(如奥希替尼、芦可替尼),适应症精准至基因突变类型(如EGFR突变肺癌),并明确限定使用条件及监测要求,推动肿瘤慢病化管理。
提升用药安全性与可及性
新增药品中,47%标注需“定期监测”血药浓度或不良反应(如抗凝药、免疫抑制剂),强调长期用药的安全性管理。同时,政策要求医疗机构优先配备集采药品和医保目录药物,降低患者经济负担。
支持基层医疗能力建设
通过拓展基层用药范围(如吸入复方制剂、新型降压药),推动分级诊疗。区域医联体需参考目录调整药品衔接,解决基层药品短缺问题。
2022年27号文指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医疗机构执行长期处方政策的监督指导,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用药目录的衔接统一,原则上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应统一配备《湖北省长期处方用药范围》内同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的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长期处方用药的配备,确保患者长期用药可及、稳定。
此次《通知》调整长处方用药范围,也重申了区域紧密型医联体应将长期处方用药范围作为上下用药衔接范围的参考,规范和优化基层用药种类,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看来长处方用药范围将在医联体内发挥重要的用药指导和参考作用,企业下沉基层,在产品结构的调整上应该顺应政策的变化,把握好机会。
合作咨询
肖女士
021-33392297
Kelly.Xiao@imsinoexpo.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