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云南省公布《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收录的耗材均是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可支付的医用耗材,均属于云南省医疗服务项目(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除外可单独收费的耗材。
《目录》共4337条,其中,甲类308条,乙类4029条。该目录自2025年5月1日起执行。
对未纳入《医用耗材目录》,但属于云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规定,费用不计入项目价格,可另行单列计费的医用耗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保不予支付的医疗服务项目(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医疗服务项目),除外可单独收费的耗材包含在《医用耗材目录》内,医保均按规定支付。
《医用耗材目录》“备注”栏设定了部分医用耗材限定支付范围,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统筹基金给予支付,不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医用耗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2年更新一次,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及集采耗材相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期间个别医用耗材医保支付情况若有变动的,以最新时间节点印发的政策文件为准。
附:《医用耗材目录》凡 例
《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目录(2025版)》(以下简称《医用耗材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用耗材费用的标准。《凡例》是对目录内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通用名、内涵、医用耗材属性、医保支付标准、限制使用条件、备注等内容的解释,属于《医用耗材目录》的组成部分,其内容与《医用耗材目录》具有同等政策约束力。定点医药机构根据参保人员病情提供医疗服务,不受《医用耗材目录》的限制。
一、目录构成
(一)《医用耗材目录》所指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云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规定,费用不计入项目价格,可另行单列计费,并具有国家医保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的医用耗材。在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承受能力和耗材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医用耗材的医保属性分为甲类和乙类。全省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均执行统一的医保医用耗材属性。
《医用耗材目录》共4337条,其中,甲类308条,乙类4029条。目录内“医保支付标准”为医保支付该耗材的最高限额(以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实际采购价格作为该耗材医保报销的待遇计算基数),甲、乙类耗材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人自费。甲类耗材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医保统筹基金按照不高于医保支付标准的实际采购价格和待遇政策予以支付;乙类耗材医保支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先行自付10%后,剩余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再按待遇政策予以支付。
二、编排与分类
(二)《医用耗材目录》按照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一级分类、二级分类、三级分类、医保通用名、支付类别、医保支付标准、备注进行编排。
(三)《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的名称和分类与代码等,原则上按照《国家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数据库》15位标准编码编排。《医用耗材目录》采用三级分类法,其中:一级分类为医用耗材的学科、品类;二级分类为医用耗材的用途、品目;三级分类为医用耗材的部位、功能、品种。
三、管理使用原则
(四)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根据《医用耗材目录》内耗材通用名标识与云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规定,费用不计入项目价格,可另行单列计费,并且取得国家医保局下发的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的耗材。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规范性等因素,采用准入法制定《医用耗材目录》。《医用耗材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
(五)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呼吸(麻醉)机管路”“喉罩”“气管导管”“湿热交换器/过滤器”“一次性吸痰管”“预充式导管冲洗器”“取石网篮”“内镜注射针”“一次性穿刺器(穿刺针)”“一次性内窥镜活检钳(取样钳)“一次性内窥镜活检细胞刷”“吻合器”“定位针”“圈套器”“血管夹(钛夹)”“消融电极”等耗材不受医疗服务项目编码归类限制使用,但应符合相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
(六)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文件规定医用耗材的使用分别按大类(原临床诊疗类从二级分类码的31、32、33)、分类(如3101、3201)和具体诊疗项目对应规定的“除外内容”耗材使用,即大类规定的“除外内容”的耗材可在大类下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使用(原31、32、33、34开头的项目),分类规定的“除外内容”的耗材可在分类下的所有医疗服务项目使用(如3101、3201开头的项目),具体项目规定的“除外内容”耗材,只能在该项目使用的耗材,结合《医用耗材目录》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按大类规定的“除外内容”耗材如下:
1.31开头的诊疗项目涉及使用:可吸收缝线、显微吻合缝线、钛板、钛钉、钛夹、导丝、导管、支架、球囊、滤网、扩张器、消融电极等特殊消耗材料,均为可以按规定另行收费的除外内容。
2.32开头的诊疗项目涉及使用:造影剂、导丝、导管、球囊、支架、滤网、溶栓导线、泵、关闭器、栓塞剂等特殊消耗材料,均为可以按规定另行收费的除外内容。
3.33开头的诊疗项目涉及使用:可吸收缝线、显微吻合缝线、骨固定材料(指各种用于骨内固定的金属、非金属及混合性材料,如:钛板、钛钉、钢板、钢钉、可吸收钉等)、组织器官移植供体、人造器官(假体)、人工植入材料(指各种植入人体内的金属、非金属及混合性材料)、导丝、导管、球囊、支架、滤网等特殊消耗材料,均为可以按规定另行收费的除外内容。
(七)对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均属于我省医疗服务项目(含新增医疗服务项目)规定的除外可单独收费的耗材,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不受新增医疗服务项目本身医保不予支付的限制。
(八)《医用耗材目录》实行准入法管理,均需取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与代码。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未纳入《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九)属于云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文件规定,费用不计入项目价格,可另行单列计费的医用耗材,但未纳入《医用耗材目录》,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十)省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医用耗材目录》15位耗材分类与代码下通用名,对应云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文件规定,在医保信息系统中标注完成可以支付结算的20位码的具体耗材单件名称及生产企业名称的映射库工作,全省各级医保经办机构统一使用耗材映射库数据进行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国家耗材统一分类与代码27位码上传医保结算。各级医疗机构收费时应执行云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相关文件规定,对费用计入医疗服务项目的医用耗材,不得另行单列计费。
四、限定支付范围
(十一)《医用耗材目录》内“防粘连材料”、“生物胶”、“敷料”、“修补材料”等医用耗材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Ⅲ类注册证,并对应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时,医保统筹基金予以支付。
(十二)口腔类所列“颌面修复材料”的医用耗材,仅限治疗性医疗服务项目予以支付。
(十三)医保耗材通用名人工器官中的“人工耳蜗”限双耳重度、极重度听力丧失治疗使用予以支付。
(十四)“中医类材料”通用名下仅限“一次性铜离子针”对应的“混合痔铜离子电化学治疗术”支付,其余中医类耗材均不予支付;“基础卫生材料”通用名下的“外固定材料”仅限对应的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时予以支付。
(十五)“医保支付标准”栏为空的耗材,暂以实际采购价作为支付标准。
(十六)《医用耗材目录》通用名下对应的医用耗材单件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医保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非治疗性康复器具、临床价值不高、价格失信的医用耗材。各种美容,健美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相关医用耗材。各种眼镜、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
2.安全性、风险性较大,医疗器械主管部门撤销、吊销、注销医疗器械注册、批准文件的、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医用耗材。
3.根据云南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规定,费用计入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另行计费的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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