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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现假药!业界:擦亮眼才能看清价格战背后的真相

https://www.cphi.cn   2019-05-06 10:24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yuanashley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药店售假案件,当事人张某涉嫌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成为当地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近日,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药店售假案件,当事人张某涉嫌销售假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成为当地法院受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低价采购大量常用药,均为假药

       据悉,在2018年3月至4月间,承包下他人药店进行经营的张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他人以明显低价购买了阿托伐他汀钙、拜阿司匹林、硝苯地平控释片等药品。

       2018年7月25日,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联合长治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药店搜查时,当场查获27盒拜阿司匹林肠溶片(标示生产厂家: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批号B.J35000)15盒阿托伐他汀钙片(标示生产厂家:北京嘉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70913)、26盒阿托伐他河钙片(标示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号W06250)、6盒硝苯地平控释片(标示生产厂家: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批号BJ39316)等药品。

       经认定,以上4个批次药品均为假药。而张某购买的假药,除被依法查扣的,其余均已销售。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所售假药尚未召回,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持续遭受损害,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张某在报纸及其他公开的媒体上赔礼道歉,并召回已销售但尚未使用的假药,消除危险。

       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认罪并愿意承担民事责任,潞州区人民法院将对该案择日宣判。

       而这起案件药店购进假药、劣药进行销售中,较为少有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那么,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呢?

       据法官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一新的案件类型。

       并且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据悉,此案中药店老板张某的购药渠道受到公众关注,法院对张某购进假药的微信联系人郭某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环节,将在另案进行处理。

       药品价格战,不可取

       据药店经理人了解,很多地方中小药店为了吸引客流,窜货、低价采购假药、劣药或者回流药现象并不少见,在“4+7"开始执行后,部分地区的这种药店购进医院回流药进行销售的现象甚至不减反增。

       近期,在一次企业闭门会上,有西安地区连锁药店负责人表示:在执行“4+7”带量采购开始后,当地不少单体药店以低价购进中标产品进行销售,连锁药店市场空间被严重挤压。

       而多数药店采购假药和劣药进行销售的现象中,药店进货渠道都不明确,部分药店从药贩子手中进货后就敢销售窜、部分窜换医院回流药进行销售,甚至像案件中唯利是图知假售假的药店也不在少数。

       一定程度上,顾客考虑药品价格,买药比价的现象也助长了这种市场价格战。

       而近年来,假药案件可以说不断刷新公众眼球。除了本案外,曾震惊公众的假药波立维影响恶劣,药贩子称:吃不死人就行!销售假药波立维的的药店实际零售价比正规渠道的进货价还要低。

       除此外,今年安徽滁州破获的涉21省的特大假药案中,涉案假药阿司匹林经检测药物含量为0,并销往全国21个省份49个地区,多家涉事药店被吊销经营许可证...

       对于药品价格战,有读者留言表示:稍贵一点的进口药不敢采购,怕卖不出去;有的药店则到处寻找低价进药渠道...

       而作为顾客来说,不贪便宜则不易上当。同款药同规格,出现药价差很大情况时,需要当心。

       同时,不断有假药案出现后,非法购药再次迎来严查。公众不禁发问,销售假药的药店良心何在?监管力度如何才能有效惩治?

       多地监管部门对药店开展药品安全监管大整治,针对假药现象,重点查以下几项:

       一、是否存在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篡改计算机系统和温湿度监测系统数据,是否存在隐瞒真实药品购销存记录、票据、凭证、数据等行为,药品购销存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经营行为是否能够追溯;

       二、购销药品时,证、票、账、货、款是否相互对应一致;

       三、是否存在药品未入库、设立账外账、药品未纳入企业质量体系管理、使用银行个人账户进行业务往来等情形。

       药品追溯与MAH制度

       4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公告,继续推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发布《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导则》和《药品追溯码编码要求》两项信息化标准,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此,未来药品可以直接追溯到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终端。业内普遍认为:药品实现可追溯后,大批药店违法低成本购进回流药或假药、劣药的现象将成历史,一批违规经营企业或将退出市场。

       而对此,也有声音认为:药品全流程追溯体系还需要配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制度)进行实施。

       以今年安徽省滁州市破获的假药阿司匹林案件为例,这起涉21省份的特大假药案,所使用的竟然是真实的药品批号和电子监管码。普通消费者根本难以识别,要不是买到假药的顾客对疗效存疑,这起案件可能还不会浮出水面。

       而这些被称为药品”身份证“的电子监管码,为何会出现在假药上面呢?这些信息是如何被制假商贩知晓的呢?

       据业内分析,在药品从生产到流通的环节中,较具有可能泄露信息的可能是药品批发环节,尤其是批发企业的仓库保管环节,因为我们提到的电子监管码等信息都聚集在仓库。

       相比较之下,药品生产企业自身泄露上述信息虽具有可能性,但不具备制假动机,即便是生产企业个人泄露也极易被发现。

       同时,随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逐步推行,药品安全职责划分明确 , 责任易追究,药品安全更容易追溯到责任主体。

       相比较电子监管码,药品追溯码实行的也是”一物一码,物码同追“。“唯一性”是药品追溯码编码原则之一,药品追溯码不可重复,不能重用。

       同时,也允许多种编码并存,既兼容原有电子监管码,也兼容国际常用的GS1编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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