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制药行业,药品记录的热度绝对不亚于乘风破浪的姐姐在娱乐业的热度。我们来看看哪些法规做了规定。
药品管理法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
在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依法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的;
"(四)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五)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批记录定义: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
批记录包括: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
记录要求:
(1)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
(2)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
(3)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
(4)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5)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
(6)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
及时定义: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
GMP规定的84项记录
记录能够进入法律规定应该说是神一样的存在,因为进入了法律法规后,它就可以影响成千上万的人,甚至可以改变一些人的命运。
那么它是如何一步一步走进这神圣的殿堂的呢?究其两个字"造假"!
造成"造假"原因有哪些呢,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不真实投料;不按照核准工艺生产;对待记录的态度。
不真实投料原因,成本问题,尤其中药,标准的局限性,更让不真实投料出现漏洞。
未按照核准工艺进行生产,尤其是原始工艺,说实话这种现象真的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而且解决这种情况绝对不是上上法律就能解决的,当初给过机会,那种做法就好像儿子撒了慌,老子手里拿着皮带对儿子说:"过来,过来,说实话,我保证不打你"。如果这也算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那么只能说是粗暴,不负责任的解决。
至于态度问题,记录之多,工人时间之少,人员不足,企业优先追求效益的态度,导致记录问题层出不穷。
行业里,最火的一种思维是没有记录就代表你没有做任何工作,曾经我也将这句话奉为经典理念,严格要求记录。
但随着对行业的认知,可这句话真的有些无赖,以至于我想问问说这句话的人,在他的生活中都有什么记录,出生记录,吃饭记录,即便是有餐饮小票,就代表真的吃饭了么,这些不通的逻辑,为什么在制药行业尤其是检查员眼里却被奉为经典。
还有记录的及时性,干完一件事情要随时记录,其实我真的想让有这种要求的人亲自去操作一下,不及时的原因无非两种:一种就是没有记,不想记;另外一种是没力记。
第一种不做讨论肯定不对,但第二种就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没力记的原因无非是人手不够,要想达到检查员的要求,就得像千与千寻里烧锅炉的老爷爷一样,边干边记,现场员工有多少物料要搬,有多少房间卫生要清扫,干完之后还有多少时间和力气去记录。
检查员除了看记录,其它的几乎什么都不在乎,好像记录齐了,文件齐了,企业的产品质量就没有问题了。
有实战经验的检查员越来越少,这里的实战不是检查实战而是生产实战,思维理念停留在理想中的太多,真正了解生产,检验的太少,所以有时候检查员弄得企业哭笑不得,给他辩论吧怕惹恼他,不争辩吧又不合理,有时候这次检查这样整改,下次检查又返回到原来。
记录写的好真的就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吗?保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因素有物料和工艺。
所谓物料就是真实投料,不弄虚作假;所谓工艺就是按照工艺生产,中间过程监控项目符合要求。
目前记录的作用就是防止作假,连技术性规范都不纯谈技术,也要求不要作假,可见记录的真实作用是什么了。
要想做好记录,就必须要给记录减负,尤其是生产工序人员的减负,曾经有人要求在对每袋物料脱了外包进入洁净区后,登记完物料台账还要给每袋物料贴上标签。防止原辅料混淆必须要这么搞,可以理解,但外观不同的包装材料也要这么搞,是不是有点过了。
现在的记录已经不是纯粹的记录了,而是记录的人心与诚信。
检查与被检查之间的信任已经没有了,这说明这个行业病了,虽然这个行业产的是药,但治这病的药,估计药企是产不出来了。
真的希望写进法律的不是编制记录,而是没有真实投料,没有按照中间控制要求进行控制,而非只看那貌似完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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