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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如何落实药物警戒(上市后)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相关责任清单?

https://www.cphi.cn   2023-11-08 14:16 来源:智药公会 作者:滴水司南

2023年11月3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文对落实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关注点进行了分析,新政下可供国内MAH迎接药物警戒飞检和自检自纠时参考。

       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2021年,国家局发布《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VP),GVP第七章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规范了各项管理制度文件以及药物警戒实践中形成的记录和数据的管理,但MAH如何落实药物警戒(上市后)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相关责任清单?才能符合中国法规要求的药物警戒体系的要求呢?2023年11月3日,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是药品管理法确立我国实施药物警戒制度以来,首 个有关持有人实施药物警戒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落实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关注点进行了分析,新政下可供国内MAH迎接药物警戒飞检和自检自纠时参考。

       一、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篇

       《安徽省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物警戒(上市后)主体责任清单》主任责任清单共66条,其中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包括10条款,清单如下: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1.

制度和规程文件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建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

GVP第一百条

2.

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更新等按照规程执行。

GVP第一百零一条

3.

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是否合规、清晰、可操作,对制度和规程文件定期审查和及时更新。

GVP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4.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主文件及时更新并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

GVP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5.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GVP第一百零六条

6.

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有记录。

GVP第一百零七条

7.

确保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GVP第一百一十二条

8.

药物警戒数据和记录保存年限符合要求。

GVP第一百一十三条

9.

确保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产生的文件、记录和数据符合GVP要求。

GVP第一百一十四条

10.

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获取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

GVP第一百一十五条

       二、MAH如何落实药物警戒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相关责任清单?

       MAH应做好配合,确保药物落实药物警戒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相关责任清单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坚持风险管理,防范化解风险。对应每个要素落实举措如下: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1.

制度和规程文件覆盖关键药物警戒活动。建立文件管理操作规程,涉及药物警戒活动的文件经药物警戒部门审核。

GVP第一百条

       应当覆盖质量管理、机构人员与资源、监测与报告、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等。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2.

文件(包括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更新等按照规程执行。

GVP第一百零一条

       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应当按照MAH的文件管理操作规程进行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分发、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并有相应的分发、撤销、复制和销毁的记录。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3.

制度和规程文件内容是否合规、清晰、可操作,对制度和规程文件定期审查和及时更新。

GVP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应当标明名称、类别、编号、版本号、审核批准人员及生效日期等,内容描述应当准确、清晰、易懂,可操作性强并附有修订日志。药物警戒制度和规程根据内容可大体分为三大类:职责类、制度类、操作规程类,形成的具体文件类型可根据MAH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药物警戒体系进行相应调整。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4.

建立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主文件及时更新并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

GVP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是对MAH的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的描述,应当与现行药物警戒体系及活动情况保持一致,并持续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MAH在撰写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时,可参照《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撰写指南》执行。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5.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内容符合相关要求。

GVP第一百零六条

       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包含封面、目录、正文和附录四部分内容。封面需包括MAH名称、药物警戒负责人姓名、审核批准人员姓名、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版本号、生效日期等。目录应尽可能详细,一般包含三级目录。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应正文至少包含组织机构、药物警戒负责人的基本信息、人员配备情况、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来源、信息化工具或系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药物警戒体系运行情况、药物警戒活动委托、附录章节。附录部分可以根据撰写需要增加附录数量与内容。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6.

规范记录药物警戒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妥善管理药物警戒活动产生的记录与数据,记录与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关键的药物警戒活动有记录。

GVP第一百零七条

       关键性药物警戒活动记录,如:质量管理、内部审核、组织机构、人员与培训、设备和资源、信息收集、报告评价与处置、报告提交、信号检测、风险评估、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沟通、药物警戒计划、文件记录和数据管理、药物警戒体系主文件等。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7.

确保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GVP第一百一十二条

       MAH药物警戒活动(包括委托开展的药物警戒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记录与数据,应及时填写、规范保存。记录与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证药物警戒活动可追溯。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8.

药物警戒数据和记录保存年限符合要求。

GVP第一百一十三条

       药物警戒记录和数据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10年,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记录和数据在保存期间损毁、丢失。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9.

确保委托开展药物警戒活动所产生的文件、记录和数据符合GVP要求。

GVP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于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相关工作的,持有人应当概述委托内容、受托单位、合同/协议期限与双方职责等。

序号

责任内容

责任依据

10.

受让其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相关药品注册证书时,获取药物警戒相关记录和数据。

GVP第一百一十五条

       受让其他药品电子记录和数据也至少保存至药品注册证书注销后十年,MAH应当建立业务操作规程,并建议采取定期备份、云端保存、灾难恢复等手段保证电子记录的不丢失、不遗漏、不损毁。

       

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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