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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帕替尼仿制之路:迈过一道坎,还有一堵墙,仿制药的春天仍在远方

https://www.cphi.cn   2023-11-22 16:53 来源:药渡仿制 作者:冯朵

通常,只有在解决了所有有效专利问题之后,仿制药上市,专利侵权风险才得以清除。就仿制乌帕替尼而言,仅无效掉其中一件核心专利CN102711476B(专利①)是不够的,因为至少还有另一件覆盖乌帕替尼的通式专利CN109053742B(专利②)仍处于有效状态,且权利稳定性较好。

       一、乌帕替尼的2件核心专利

       二、无效理由和证据

       1. 关键证据:证据2

       2. 乌帕替尼的无效理由

       3. 专利CN102711476B通式范围被删除的原因推测

       4. 专利CN109053742B通式范围维持有效的原因

       三、对仿制药的影响

       提要

       通常,只有在解决了所有有效专利问题之后,仿制药上市,专利侵权风险才得以清除。

       就仿制乌帕替尼而言,仅无效掉其中一件核心专利CN102711476B(专利①)是不够的,因为至少还有另一件覆盖乌帕替尼的通式专利CN109053742B(专利②)仍处于有效状态,且权利稳定性较好。

       与专利①的通式范围及乌帕替尼不同,专利②的通式可以享受第一份优先权。在可以享受最早优先权日的前提下,专利②的通式不受证据2的影响。因此,专利②通式既没有新颖性问题,也没有创造性缺陷,专利局已作出维持权利要求1通式有效的决定。

       一、乌帕替尼的2件核心专利

       乌帕替尼的化合物专利早在2011年6月9日申请,国际公开号为WO2011068881。进入中国前前后后共有4件专利申请。其中,专利CN102711476B和CN109053742B(下文分别称为专利①和专利②)分别以化合物、组合物的方式保护了重点分子乌帕替尼,并获得了相应的通式范围。这两件已在“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做了信息登记。

图1 乌帕替尼的结构

图2 乌帕替尼的2件核心专利

       2022年12月20日,四川国为对这2件核心专利同时发起无效挑战,2023年8月无效请求审查决定公开:专利j全部无效,专利k部分无效。

       对于专利①:

       专利权人在无效程序中,已将通式范围(权利要求1-10)删除,并仅保留了唯一一个化合物:乌帕替尼。

       仅要乌帕替尼一个化合物,该稳定了吧?不然。由于乌帕替尼没有在第一份优先权中记载,而不能享有第一份优先权日期,这时,一件Abbive自己申请专利,成为现有技术,且根据专利文本记载,无法证明创造性而被宣告无效。

       对于专利②:

       通式范围(权利要求1-3)由于可以享受优先权,维持有效。

       乌帕替尼被无效,无效理由同1号专利的无效决定。

图3 经国知局宣告无效后的权利范围

       说明:通式范围权利要求和化合物权利要求是单独的,互不影响的两种权利要求。

       虽然乌帕替尼权利要求被无效了,但通式范围的权利要求是不同的技术方案,依然涵盖乌帕替尼。

       二、无效理由和证据

       1.关键证据:证据2

       早在2009年6月,Abbive就提交了证据2(WO2009152133A1)的正式申请,证据2和涉案专利都有相同的式(Ic),在取代基选项上重叠度也很高。在各自专利中,有的具体化合物同时落入二者的保护范围中,如乌帕替尼也落入证据2权利要求38的范围内;甚至两件专利中有相同的实施例化合物,如证据2的实施例19和16对应涉案专利的化合物AA1.27和AA1.26。

图4  乌帕替尼母核的2个化合物,同时作为证据2和涉案专利的实施例

       时间关系上,证据2比涉案专利申请早了约17.5个月。在证据2即将公开前,涉案专利的第一份优先权提交。这种申请操作也算常见。

       但是,划重点!!

       证据2公开后,涉案专利还有新增加的通式范围和化合物。

       乌帕替尼——就是在证据2公开后才加入到两件涉案专利里的“新增加的化合物”;

       相同的,专利①中的通式范围——证据2公开后才加入的“新增加的通式范围” (下文有详述);

       不同的是,专利②中的通式范围——证据2公开前的第一份优先权中已有记载的。

       这很可能就是2件专利的通式范围,2种结局的原因!

图5证据2和涉案专利的时间链

       于是,如果不能享受优先权,在评价创造性时,需证明与证据2中化合物19或16相比,所具备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乌帕替尼的无效理由

       涉案专利中,只提到了JAK1、JAK2、JAK3、TYK2、KDR、FIt-2 等多种激酶抑制剂的机理、药理实验条件等,但除了提供JAK3 抑制活性数据之外,并未聚焦到其他类型的JAK活性以及选择性,也未提供任何活性数据。专利权人后补充提交的有关JAK1和JAK2 活性数据以及选择性不能从原始申请文件公开的内容所获得,上述补充实验数据不应予以接受。

图6 涉案专利原始文本中乌帕替尼(化合物AA.1.60)的JAK3抑制活性效果记载

       所以,由于证据2公开在前,成为了现有技术,又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专利原始文本中乌帕替尼较证据2取得了何种优异的技术效果,补充数据也未被接受,所以化合物乌帕替尼因不具备创造性而无效。

       3.专利①通式范围被删除的原因推测

       权利要求1-10为通式范围。

       其中,权1、6、7对取代基“E”做了不同限定,均含有不能享受优先权的取代基选项;

       权利要求2-10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所以权利要求1-10均至少因取代基“E”而不能享有优先权。

图7  专利①权利要求中取代基”E”选项

       与化合物乌帕替尼境况相似,专利①的通式范围由于不能享受优先权,证据2成为现有技术,专利文本中无法证明相对证据2具有创造性而只能无奈被专利权人删掉。

       4.专利②通式范围维持有效的原因

       专利②的通式范围小而稳固。从取代基定义上看,可以说是专属为乌帕替尼打造的小范围专利。和第一份优先权对比,取代基的选项均是在优先权中有记载的。

       与专利①的通式范围及乌帕替尼不同,专利②的通式可以享受第一份优先权。在可以享受最早优先权日的前提下,专利②的通式不受证据2的影响。因此,专利②通式既没有新颖性问题,也没有创造性缺陷,专利局已作出维持权利要求1通式有效的决定。

       三、对仿制药的影响

       障碍未完全清除。

       虽然化合物乌帕替尼被无效,但专利②通式范围尚未攻破。

       除此之外,“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的无效决定是国知局做出,尚未生效,Abbive大概率会上诉,最终结果有待法院判决。

       迈过一道坎,还有一堵墙。乌帕替尼仿制药的春天,仍在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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