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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内蒙古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来了,这些亮点值得关注!

https://www.cphi.cn   2024-01-10 12:48 来源:智药公会 作者:滴水司南

在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这是2024年首 个省局发布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在医药产业不断发展的背景下,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成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2024年1月5日,笔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平台查询得知,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本工作程序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2024年首 个省局发布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为药品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指导。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05月16日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有关事宜的通告》,明确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类别沟通交流相关要求,但未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管理实施细则,那么本次发布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呢?

       一、已上市药品变更备案法规政策依据

       已上市药品变更主要源于对新设备、新技术和新科技成果的采纳和应用,旨在提高生产效率、优化产品质量和确保安全性,然而,这些变更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问题,需要加强管理和控制,以确保药品生产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加强对变更的监管和评估,是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关键。为了规范药品上市后的变更行为,我国药监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等。通过这些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指导原则的实施,我国药监部门可以更好地对药品上市后的变更进行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和有效。

已上市药品变更备案法规政策

       二、新规适用于哪些药品上市后变更?

       2021年1月13日,我国发布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这是我国首 个专门针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备案类变更的基本程序,并要求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备案变更管理工作程序。在此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实施细则》,对备案类变更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适用情况

范围

适用于

  1. 适用于由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的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备案。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备案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指导原则明确的,或经持有人与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沟通交流确认的,属于备案类的注册事项变更。
  2. 药品生产场地变更。

       根据该细则,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备案和药品生产场地变更工作。药品上市后注册事项变更备案涵盖了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指导原则明确要求的变更,或经过与该局沟通交流确认属于备案类的注册事项变更。这一规定突出了备案类变更的重点,特别强调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管理工作。

       与其他省份相比,内蒙古自治区在药品包装标签内容的备案、药品分包装以及其他变更等方面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在适用范围没有提到,但正文有相关要求,但该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管理水平,进一步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

       三、新规对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理流程影响几何?

       新规是否对现有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理流程有影响?进行了哪些细化和优化?作为变更控制管理人员,需要密切关注这一新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规和指导原则的最新动态,以确保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符合法规要求。

       1. 细化了药品上市后变更备案流程

       明确了同一品种同期发生的多个备案类变更事项可合并申报。那么同时发生多个变更事项应如何办理?根据变更事项之间的关联关系,同时发生的多个变更事项可分为关联变更和非关联变更。

       a. 对于关联变更: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家药监局相关技术指导原则规定,综合所有关联变更情形的各项研究验证项目,按技术要求较高的变更类别要求,一并开展研究验证,一并报补充申请或备案。

       b. 对于非关联变更:持有人可选择参照关联变更的要求合并办理;也可选择分开办理,分别按国家药监局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要求开展研究验证,分开报补充申请或备案。

       2. 明确药品生产场变更申报要求及变更流程

       与其他省局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规定相比,新规突出了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重要性。对生产场地的变更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有助于确保药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进一步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这一变化反映了监管部门对药品生产环节的高度重视,要求企业加强自我监管和风险控制。药品生产场变更明确了容缺变更适用情形及要求:因市政工程建设等客观原因,企业在整体搬迁、异地改建时,无法及时开展部分品种生产场地变更研究验证工作的,可以向自治区局申请容缺变更。持有人拟申请容缺变更的,应在申请生产场地变更前向自治区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经自治区药监局批准后,更新药品注册证相关信息,并注明"该药品未完成生产场地变更相关研究、不得生产上市"等内容,以有效控制药品生产场地变更风险。

       同一剂型多个品种仅涉及药品生产场地变更的,检查中心按照上述程序开展药品生产场地变更技术审评,可以选择有代表性的品种开展场地变更检查及GMP符合性检查,生物制品和原料药除外。

       3. 优化检查流程

       允许生产许可检查、生产现场核查和GMP符合性检查"三合一"合并实施,检查中心组织开展《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现场检查和注册变更相关技术审评,技术审评应在受理后60日内完成并出具审评意见和技术审评报告。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并联开展,许可检查、GMP符合性检查和注册现场核查可合并实施。自治区局在收到技术审评、注册现场核查、GMP符合性检查等意见后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决定。

       参考文献

       [1]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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