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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解读:价格治理及“四同药品”(附全文)

https://www.cphi.cn   2024-01-17 09:50 来源:药渡仿制 作者:医药云端工作室

日前,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日前,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负责人就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通知》的主要目的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国家医保局于2023年12月底印发了《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主要目的是推动消除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

       通过汇总全国各省份集中采购平台挂网销售药品的价格数据,重点对“四同药品”,即通用名、剂型、规格、厂家均相同的药品,统计了分布集中、有活跃交易的价格水平,作为监测结果推送给各省份医保局以及当地的药品集中采购机构。

       《通知》要求各地将本地的挂网价格与监测结果作比较,排查发现显著偏离监测结果的异常值,督促引导企业纠正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促使价格回归到更加公允的区间。相关工作力争在2024年3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药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企业自主确定,国家医保局开展此次价格治理工作的考虑是什么?

       企业自主确定药品价格,是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同时,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等原则,不得实行价格歧视,也是企业自主定价需要履行的法定义务。

       以《通知》关注的“四同药品”为例,企业自行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并接受当地公立医院采购,不同省份平台挂网价格应当相对均衡,考虑省份之间运输距离、市场规模、交易条件、回款效率等客观差异,省际间的价格可以略有起伏,但不应该出现部分地区价格畸高的情形。

       比如某企业的常用药叶酸片,在全国大部分省份的挂网价格都是每瓶12元,但是在个别省份的挂网价格达到了30余元,多出20余元的价差无法说明其合理性、必要性。类似的异常价格对于当地老百姓和医保基金来说都不公平,不应任由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侵蚀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

       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医保局和集中采购机构对排查发现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要及时联系约谈相关企业,请企业主动纠偏,在价格方面公平对待各个地区。

       三、不同地区药品价格差异大问题由来已久,近期部署全系统集中治理的基础和背景是什么?

       长期以来,各省份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相互独立、孤网运行,数据没有互联互通。少数企业利用省际间的信息差制定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但限于信息技术手段,价格主管部门过去主要靠“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效果不理想。

       随着国家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打通省际间信息壁垒的软硬件条件已经成熟。

       2023年9月以来,国家医保局组织各地开展挂网药品价格数据质量提升行动,汇总全部已挂网在售的药品,保留有活跃交易的价格数据,把长期没有活跃交易的价格数据转入后台管理。

       在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可靠、信息互联互通的基础上,统计分析了药品挂网价格的分布情况,把各个药品分布集中、具有代表性的价格作为监测结果,统一推送给各地,帮助各地对潜在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进行系统排查。

       四、此次药品挂网价格治理是否有具体降价要求?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开展了大量与药品价格相关的工作,比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挂网药品价格治理等,最根本的出发点都是支持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持正常的价格秩序。

       本次药品挂网价格治理,也同样把增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良好价格秩序作为最根本的出发点,强调纠偏和止损,推动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不是片面追求降价。

       监测价不是对标全国最 低价格,而从现有的交易价格出发,使用统计方法,用中位数、众数等把具有公允性的交易价格找出来。监测价本身是企业自主制定、能够保障供应的价格水平,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对企业来说,是均衡区域间价格,是局部纠偏,不会出现普遍大幅降价情况。

       五、这次政策调整对于长期受到诟病的药品价格虚高问题能否起到治理的作用?

       本次价格治理主要解决地区之间企业定价是不是公平的问题,而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更加复杂,某种意义上说,已经超出了单纯的价格范畴,而是各种利益分配关系的集中体现,其深层次原因存在于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各个环节。相应的,治理药品价格虚高也更加复杂,需打好组合拳,久久为功。

       医疗保障部门将研究优化医药价格形成机制、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实施全国医药价格监测工程、运用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等市场化管理监督工具,与相关部门一道,在系统治理药品价格虚高问题方面持续发力。

       六、挂网药品价格治理是否会影响医药行业创新发展?

       本次价格治理针对少数企业部分产品利用地区间信息差形成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从需求方视角看,是剜除病灶、防止损害扩大;从供给方视角看,是纠正偏差、回归价格理性。这些异常价格不是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不应该被视为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的动力来源。

       医保部门贯彻中央关于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市场的竞争规则,最终目的是在医药领域重塑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使得以创新价值、质量疗效等“产品力”为中心的良性竞争,取代长期横行的以药品回扣等“营销力”为中心的恶性竞争。而随着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改善,诚信经营、公平定价的企业可以在药品集中采购市场获得更大的竞争优势。

       国家医保部门一贯旗帜鲜明地支持医药行业研发创新、提升质量。国家医保局成立以来,创新药品获得更多更快进入医保支付目录的机会,提质药品获得更加明确的市场竞争优势,医药行业过去以营销为中心的发展模式开始被边缘化。

       与6年前相比,中国药品销售前20名榜单上的药品,大量创新药、治疗性用药进入,大批辅助用药、重点监控用药退出,推进中国患者用药结构的腾笼换鸟、提质增效。目前,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完善新上市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支持创新药高质量发展。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

       医保办函 [2023]104号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

       为推进构建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各地按部署完成统一实行数据分区、落实分区管理等基础任务,有力推进数据信息、挂网药品价格信息互联互通,同时分析发现少数企业少数药品存在利用省际间信息差实行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问题,现就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推进药品价格专项治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指导医药采购机构聚焦“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对照全国现有挂网药品价格统计形成的监测价 (以下统称“挂网监测价”),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二、治理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公平合理、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定价原则,在统计全国现有挂网药品监测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对本地区挂网药品价格分类采取协同治理措施,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针对部分地区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原挂网价格符合协同治理要求的继续从低执行,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供应保障。

       (一) 常规挂网药品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指导医药采购机构督促医药企业公平对待各地区患者,原则上以挂网监测价为参照,主动调整针对本地区的偏高价格,回归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有关地区药品挂网规则有进一步要求的,按照属地原则强化管理。

       (二) 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 (以下简称“集采”) 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集采中选价。第八、九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协同。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 1.5 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

       (三) 省级、省际联盟集采以及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中选价。集采或接续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或按既定协议执行

       (四) 医保谈判或竞价药品执行全国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以谈判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药品价格落实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相关要求,挂网价格不高于谈判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协议期内如有与谈判药品同通用名的药品上市,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谈判确定的同规格医保支付标准。以竞价方式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参与现场竞价的企业药品挂网价格不高于现场报价。

       (五) 不活跃区药品激活交易时自动关联。医疗机构采购不活跃区药品时,原挂网价格低于挂网监测价的自动重新激活;原挂网价格高于挂网监测价的,订单价格自动调整为挂网监测价的水平,供应单位响应订单后,不活跃区药品在正常完成本次采购的同时自动激活,按挂网监测价转入活跃区管理。

       三、临时性措施

       专项治理期间,为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稳定,防范操纵市场价格等违法行为,对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申请挂网、撤网 (含已申请但尚未完成程序) 的药品,除符合本地区现有规则要求外,采取以下临时性措施:

       (一) 暂停受理低价药品撤网申请。为防范通过撤网方式做价、洗价、固化不合理高价的风险,医药企业在低于挂网监测价的地区申请撤网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无充分正当理由断供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实施信用评价和处置措施,对生产企业挂网申请及招投标资格进行相应约束(二) 暂停受理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药品挂网申请。在本地区未挂网 (含挂网无价)、由医疗机构分散议价采购的药品,新增挂网申请报价高于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中位数的,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

       (三) 暂停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过评药品挂网申请。为防范以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为由无序涨价、过度涨价、虚增成本费用用于“带金销售”等行为,对公平诚信定价的药品造成冲击,过评药品挂网报价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专项治理期间暂停受理:

       1.已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挂网报价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的中位数,或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

       2.未完成制造工艺变更注册,挂网报价高于同通用名其他过评药品挂网监测价中位数,或高于原研药、参比制剂挂网监测价的 60%。

       3.原研药或参比制剂未在国内上市销售,后续挂网药品超过首 个过评企业挂网监测价。

       4。不符合本地区有关过评药品挂网规则要求的其他情形

       (四) 评估个别省份挂网药品价格公允性。仅在 1-2个省份挂网的药品暂不公布挂网监测价。已挂网省份要了解掌握该药品实际挂网省份数量情况,评估本地区挂网价格公允性和价格风险,价格明显高于同厂牌同剂型药品挂网价格或同通用名其他厂牌药品挂网价格的,要在医药采购平台提示偏高价格风险,督促医药企业重新制定挂网价格。其他省份受理新增挂网申请时,要评估价格公允性,原则上不直接参考评估前价格,可参考已挂网省份评估后的挂网价格。

       四、组织保障

       (一)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际间药品价格协同治理意义重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医保局统一部署,加强组织,周密安排,进一步压实区域内药品价格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更好协调相关部门,严密制定工作方案,扎实稳妥推进,确保任务按时落实到位。

       (二) 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要树牢药品领域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大局意识,强化上下协调、横向联动,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不作政府定价和行政干预,也要避免以市场调节价为由,漠视放任不公平、不合理、不诚信的价格行为,同时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干扰治理成效。

       (三) 严实推进治理工作。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要严把挂网关、撤网关,重点关注撤网行为,特别是提前防范低价药品撤网、以缺逼涨等行为,用好暂停撤网、约谈提醒、信用评价等约束措施。

       (四)平稳有序推进治理。要深刻学习领会挂网药品价格治理部署精神,按要求按节点稳妥有序推进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要做好政策解读,建立申诉反映渠道,及时回应各方关切,治理过程中高度关注供应保障情况,切实压实医药企业稳定供应第一责任,提前做好应对预案。

       特此通知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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