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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国谈政策落地,各省配备要求:北京、福建、河北、广东、安徽、山西、内蒙......

https://www.cphi.cn   2024-01-29 14:00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 作者:子非鱼

2023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26个药品,1个药品调出。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将增至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892种。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2023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新增126个药品,1个药品调出。本次调整后,目录内药品总数将增至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892种。新版医保药品目录将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新版目录公布后,各省陆续发文落地,截止今天,已有北京、广东、福建、河北、安徽、山西、内蒙古等省市区发出文件。

       其中,对国谈药物落地,各省均要求医疗机构及时召开药事会,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福建: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药品配备情况,并纳入考核

       扎实推动目录药品落地。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第一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根据临床需要将国家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下同)及时增补进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组织采购、配备、使用,不得以医保总额限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家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

       鼓励将价格不高于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支付标准的同通用名其他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起2个月内召开药事会议研究药品配备情况、国家谈判药品配备率和使用率、《2023年药品目录》执行情况等纳入有关考核指标、评价内容和协议管理,推动《2023年药品目录》落地见效。

       来源: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河北:定点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

       将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各统筹区要将397种谈判药品和33种竞价药品在2023年12月底前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2023年12月25日前将谈判药品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直接挂网。

       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要将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家《2023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要在1个月内将临床有使用需求,尤其是住院有需求以及零售药店不得经营的谈判药品配备齐全。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应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定点医疗机构配备和使用谈判药品,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

       (来源: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

       各定点医药机构要根据《2023年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对本单位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做到“应配尽配”。

       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可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建立绿色通道,简化程序、缩短周期、及时采购。对于暂时无法配备的药品,要建立健全处方流转机制,提升药品可及性。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临床用药行为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将合理使用的谈判药品单列,不纳入医疗机构药占比、次均费用等影响其落地的考核指标范围,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等为由影响新谈判药品的配备、使用,保障临床用药需求。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落实《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提高谈判药品的配备数量

       (一)扩大“双通道”药品目录。《2023年药品目录》中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以下简称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以及协议期满转为常规目录管理的谈判药品,全部纳入“双通道”管理范围。省医保局根据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分类,制定全省统一执行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见附件3)。若纳入“双通道”药品各地现行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低于全省统一比例,按统筹地区确定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执行,确保参保人员待遇不降低。

       (二)夯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定点医疗机构是谈判药品临床合理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定点医疗机构要落实合理用药主体责任,建立院内药品配备与医保药品目录调整联动机制,自新版目录正式公布后三个月内,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及时统筹召开药事会,提高谈判药品的配备数量。对于暂时无法纳入本医疗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鼓励纳入临时采购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以药品已纳入“双通道”管理为由,拒绝采购相关药品。

       (三)进一步提升药店保障能力。各统筹地区要优化“双通道”药店准入程序,进一步提升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双通道”药店的覆盖率,切实提升药品可及性。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进一步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四)进一步完善“双通道”管理机制。为提高“双通道”药品目录管理的合理性和规范性,对需要退出“双通道”药品有关事宜另文制定。各统筹地区要建立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与药品“双通道”管理的衔接机制。鼓励各统筹地区积极探索通过“双通道”渠道提升罕见病用药供应保障水平的有效模式。

       来源: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要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委员会会议,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采购配备

       从2024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我省原有的215种中药饮片,与《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中的892种中药饮片一并纳入我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配方 颗粒、医院制剂暂按国家备案目录执行,实行动态管理。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不区分甲乙类。中药饮片按甲类管理。

       各级协议医疗机构要按时做好《2023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在院内系统的维护更新,对于协议期内谈判药品临床有使用需求的,要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委员会会议,纳入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并采购配备。

       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晋医保发〔2023〕18号

       广东:新增国谈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范围,对目录内药品配备情况纳入考核评价

       各地要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做好国家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工作,将新增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我省“双通道”和单独支付药品范围。鼓励将同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竞价药品和国家集采中选药品优先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和“双通道”药店配备范围,支持临床优先使用,减轻患者负担。

       将定点(协议)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4年版广东药品目录》内药品的情况纳入定点协议内容和考核评价范围,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加大对医疗过程中合理用药的监督检查力度。

       来源: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内蒙古:在目录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

       国家谈判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双通道”管理(含竞价药品通用名下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品种)。

       经专家论证将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阿伐替尼片、依库珠单抗注射液、西罗莫司凝胶、丁苯那嗪片等29个国家谈判及竞价药品增补入自治区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将艾尔巴韦格拉瑞韦片调出自治区“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已调入常规乙类管理的谈判药品仍执行前期“双通道”及门诊特殊用药管理政策。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落实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1〕10号)要求,按照分类管理原则,落实谈判药品门诊、药店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特殊用药、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切实提升谈判药品供应保障水平。各地要继续加强医保信息平台电子处方中心应用,推动“双通道”处方流转电子化。

       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作为谈判药品配备使用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通畅谈判药品进院渠道,在目录公布后2个月内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优化。

       对暂时无法纳入本机构供应目录,但临床确有需求的谈判药品,要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启动备案采购程序。原则上谈判药品“应配尽配”,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已纳入“双通道”管理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配备使用。

       各地在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改革中,要探索建立谈判药品除外支付或分值补偿机制,鼓励医疗机构新技术、新药品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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