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7日,以岭药业发布企业公告称于2019年12月5日收到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中药配方颗粒有关事项的批复》。同意以岭药业申请增加石菖蒲等237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公司要严格按照专家技术评审通过的工艺、质量标准等组织生产。同意以岭药业在河北省医疗机构开展646种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使用,试用期一年。
公告显示,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2月26日同意以岭药业409种中药配方颗粒在河北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展临床研究。加上本次新获批的237个品种,以岭药业已累计获批646个中药配方颗粒品种,且临床研究使用范围也由原来的“河北省二级甲等(含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扩大到“河北省医疗机构”。
本次以岭药业获批中药配方颗粒新增品种并扩大临床研究使用范围,有利于其公司拓展中药产业链布局,完善产品结构,满足市场需求并进一步扩大品牌效应及市场份额,有利于构建其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实现其公司业绩的进一步提升。
同时公告显示,以岭药业将尽快按规定办理生产和品种备案等相关药政手续,利用多年来积累的中医药品牌优势,整合行业资源,积极推进中药配方颗粒临床研究、市场推广等工作。
以岭药业表示:目前我国中药配方颗粒仍处于试点阶段,以岭药业的中药配方颗粒业务受国家医药相关政策法规的影响较大。其公司将依托现有专利中药推广网络,推进其公司中药配方颗粒产品在河北省医疗机构的科研和推广工作,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政策法规、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使其公司中药配方颗粒业务能够平稳、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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