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 供应商
  • CAS号
  • 采购
  • 资讯
  • 会展活动

热搜关键词: 依诺肝素钠 多西紫杉醇 嘉应制药 仙琚制药 贴标签机 >>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主编视角 >> 从两起仿创药品专利纠纷案,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如何在国内落地实施

从两起仿创药品专利纠纷案,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如何在国内落地实施

https://www.cphi.cn   2022-05-06 14:15 来源:CPhI制药在线 作者:叶枫红

2022年4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诉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审案件。这是自2021年7月《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受理的首例诉讼案件。

专利

       从2007年10月国家食药监局颁布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及后续历次修订稿,到202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再到2021年7月公布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称“《实施办法》”),中国特色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正式确立。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制定是为了将相关药品上市审批程序与相关药品专利纠纷解决程序相衔接,以期在早期有效解决专利纠纷。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了解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是如何在国内落地实施的。

       2022年4月1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中外制药株式会社诉被告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一审案件。这是自2021年7月《实施办法》施行以来受理的首例诉讼案件。

       案件原告为日本药企中外制药株式会社,为上市药品“艾地骨化醇软胶囊”的上市许可持有人,其于2021年7月13日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上登记了与该药品相关的专利《ED-71制剂》(专利号为200580009877.6),但未登记被许可人。

       案件被告为温州海鹤药业有限公司,其在向国家食药监局申请 “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上市许可申请时,针对中外制药株式会社登记在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的专利信息作出了第4.2类声明(即其仿制药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此次,原告依照新《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申请注册的仿制药“艾地骨化醇软胶囊”落入原告享有的ZL200580009877.6号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

       1.一种制剂,其包含:

       (1)(5Z,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2)油脂; (3)抗氧化剂:所述抗氧化剂是d1-α-生育酚。

       其中,加入所述抗氧化剂用于抑制(5Z,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降解为6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10),6,8(9)-三烯-1,3,25-三醇和/或(5E,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经遮蔽、室温保存12个月后产生的6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10),6,8(9)-三烯-1,3,25-三醇和/或(5E,7E)-(1R,2R,3R)-2-(3-羟基丙氧基)-9,10-断胆甾-5,7,10(19)-三烯-1,3,25-三醇的量为1%或更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中的描述,被抑制的两种物质实质上是ED-71制剂在储存过程中的主要降解产物,为ED-71的速甾醇型和反式型。这两种降解产物并未产生技术效果,只是由于加入抗氧化剂从而导致在储存过程中的降解被抑制,从而使得降解量减少。

       涉案仿制药使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亦不等同,故该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据此原告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当庭表示将会上诉,被告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原告继续上诉更多的可能是出于程序上的考虑,因为《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结合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裁决才能将引发等待期的化学仿制药注册申请转入行政审批环节,原告上诉显然可以推迟判决生效,从而继续独占市场若干个月。

       另外,当前的专利链接制度规定化学药只能登记化合物、药物组合物和医药用途专利,原研药的专利布局中常见的晶型、制备方法、中间体等专利均不予登记,仿制药上市销售后仍然容易被诉侵权。

       在“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一审宣判后,4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结普渡制药公司与宜昌人福药业3件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案件涉及第201210135209.X号、第201510599477.0号和第201010151552.4号发明专利权,药品品种为普渡制药公司的“盐酸羟 考 酮缓释片”,该公司请求确认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仿制药相关技术方案落入上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上述案件依法立案,经审理,最终确认仿制药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以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在涉及第201010151552.4号发明专利权的行政裁决案件中,合议组还对宜昌人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专利登记错误抗辩事由进行审理,最终认定该抗辩事由不成立。

       这是新专利法实施后全国首批审结该类型的行政案件。以上两起案件为国内其他仿制药的开发和专利之战提供了参考价值。

       众所周知,原研药研发周期长、成本投入大、失败风险高,导致原研药产品价格高昂,但是原研药代表着创新发展,是驱动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对原研药的保护代表着社会长远利益;仿制药以原研药为基础进行研发,具有周期短、成效高的特点,仿制药的尽快投入市场能够大大增加药品种类,避免药物垄断,降低药品价格,鼓励仿制药能够在当下切实维护民众利益。

       因此,原研药与仿制药的博弈实际是社会长远利益与民众当下需求之间的选择问题,二者的平衡至关重要。

       药品专利链接制度,首见于1984年美国建立的《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恢复法》。这部法案开创性地设计了用于利益平衡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更重要的是,该法案在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创新药产业和仿制药行业的协调发展。在我国之前,美国、加拿大、欧盟、韩国等均建立了行之有效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日本也建立了类似的新药复审制度。

       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在仿制药的上市审批期间确认原创新药专利的有效性,和/或相关仿制药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原创新药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在仿制药上市之前解决可能存在的专利侵权纠纷。由此既主动避免了仿制药在上市后侵犯专利原创新药的商业利益,从而打击原研药企长期研发的积极性,又防止了仿制药上市销售、使用后陷入了侵权纠纷而无法继续供应患者,导致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不过,囿于专利信息采取的是自愿登记、登记的专利类型本身也有局限、该制度在不同发展阶段专利权人或仿制药申请人对于纠纷解决途径的认知和选择存在差异等原因,专利链接制度可能并不能提前解决所有的药品专利纠纷,仿制药上市后的司法侵权程序同样重要。

       自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施以来,已有多家国内药企入局,对原研药发起专利挑战。可以预见,未来将有更多国内药企发起专利挑战。目前各方当事人已在药品专利登记、专利声明、起诉等环节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该制度在我国开始落地实施对于加强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其能否帮助实现制药创新与仿制的完 美平衡,还需要在后续探索中不断完善。对企业来说,无论是原研药企业还是仿制药企业,判断侵权行为的依据仍然是自身的创造性,因此加大创新发展才是企业立足之本。

       参考来源:

       1.李红团.构建合乎国情的药品专利链接制度[J];中国新药杂志;

       2.韩镭;刘桂明. 浅析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带来的机遇和挑战[J]. 中国发明与专利;

       3.https://mp.weixin.qq.com/s/R23sukq_z2Hh4zfCbl8vbw;

       4.《国知局审结首批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案件》容法。

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市场动态更多 >>
主编视角更多 >>
热门标签更多

投稿合作联系方式: Kelly.Xiao@imsinoexpo.com 021-33392297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55号城开国际大厦7-8楼 200030

CPHI 网上贸易平台: CPHI.cn| Pharmasources.com| CPHI-Online.com
客服热线:  86-400 610 1188 (周一至周五 9: 00-18: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