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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间余额不足,还没换的抓紧办

https://www.cphi.cn   2020-09-27 11:13 来源:CPhI制药在线 作者:滴水司南

2020年8月2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通告提醒各药品经营企业2020年度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倒计时仅剩约3个月,还没更换的药品经营企业需抓紧办理。

       药品经营许可证

       2020年8月20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正式发布了《关于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通告提醒各药品经营企业2020年度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倒计时仅剩约3个月,还没更换的药品经营企业需抓紧办理。

       一、为什么要更换《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许可证"是指国家通过对生产、使用、经营等有关单位企业条件的审核,确定企业是否具有相关的资格,是药品有关单位企业的准入资格证,根据2019年07月25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关于启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书的通知》(药监综药管〔2019〕72号)要求,2019年9月1日起启用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对2019年尚未到期的许可证书,由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在2020年12月底前为其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二、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样式

       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载明内容有企业名称(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仓库地址、许可证编号、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签发日期、有效期等内容。《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还应当载明变更记录。

       与旧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相比,新版证书的正、副本上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和监督举报电话,落实监管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增加了右上角和底纹NMPA的标识;证号修订为许可证编号,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样式如下:

样式

       三、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编码规则

       《药品经营许可证》证号统一由各省(区、市)的汉字简称,加2位大写英文字母,加3位设区市代号,加4位流水证号组成。具体编排如下:

       (1) 第1位为各省(区、市)的汉字简称;

       (2) 第2位为大写英文字母,用于区别批发、连锁、零售形式,A表示批发企业,B表示零售连锁企业总部,C表示零售连锁门店,D表示单体零售企业;

       (3) 第3位为大写英文字母,用于区别法人和非法人,A表示法人企业,B表示非法人企业;

       (4) 第4、5、6位为3个阿拉伯数字,为地(市、州)代码,用于区别企业所在地区(市、州),按照国内电话区号编写(区号为4位的去掉第一个0,区号为3位的全部保留);

       (5) 第7、8、9、10位为4个阿拉伯数字,为发证机关自行编制的发放许可证流水号。

       四、更换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几个关键时间点

       (1) 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启用时间:2019年9月1日起启用。

       (2) 无需换证的时间节点:2019年9月1日(含当天)后新核发(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无需更换新版许可证。

       (3) 新版电子版《药品经营许可证》启用时间:各省启动电子版不一样,具体可查省市的通知,如广东省通知药品批发、零售连锁总部,自2020年8月17日起可自行下载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4) 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更换截止时间点:各省启动电子版不一样,具体可查省市的通知,如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由各市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在2020年12月底前为其更换新版许可证,有效期与原证一致。

       五、《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

       2019年9月30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验收细则进行现场检查,符合条件的,换发新证,收回原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第十二条明确了《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资料包括但不局限于:

       (1)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

       (3)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5) 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证明文件)及聘书;

       (6)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7)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

       (8) 拟设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仓储地址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参考文献

       [1] mpa.gd.gov.cn/xwdt/tzgg/content/post_3068956.html

       作者简介:滴水司南,男,生物医药高级工程师,立足于生物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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