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加强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行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进步,长三角区域统一制定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年12月2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310005-2021《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强制性地方标准,自2022年1月27日开始实施,正式宣告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全部落地实施,这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举办的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提出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重要讲话**的又一重大举措。
一、为何制定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长三角地区是国家重要的制药基地,规模以上企业1500余家,出口交货值占全国的44%。制药工业是产生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重要来源之一。国家于2019年6月发布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其规定的标准适用范围、标准指标体系、控制指标的限值以及无组织排放控制与当前长三角地区现行的地标有很大的不同。为深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推动长三角生态环境标准一体化,进一步控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提高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管控水平,由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及科研单位、有关行业协会参与,制订了长三角区域统一标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是该区域第一个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强制性标准,有利于促进长三角环境质量改善,实现区域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二、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
三、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实施过程
(1)2019年11月:正式启动标准制定。
(2)2020年7月29日:通过了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召开的专家立项论证审查。
(3)2020年9月23日起至10月28日:三省一市生态环境部门于同时在各自官方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书面征求了生态环境部、三省一市的市场监管局和生态环境厅(局)以及等相关委办局、制药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和制药企业的意见。
(4)2020年11月10日:三省一市生态环境厅(局)会同三省一市市场监管局组织召开了标准技术审查会,并通过了技术审查,之后分别报三省一市人民政府审批。
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政策发布情况
四、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收严
为促进制药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2019年5月24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GB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与国标GB37823-2019《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相比,长三角《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从严设置排放限值,与国家行业标准相比,收严了5项指标(颗粒物、苯系物、氨、氯化氢、苯),增加了11项指标(臭气浓度、三氯 甲烷、乙酸乙酯、丙酮、乙腈、二氯甲烷、甲醇、氯苯类、酚类化合物、甲苯、苯乙烯),标准限值在国内属于比较严格之列,国标和长三角标准如下表:
(1)新建企业自2019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表1国标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3
(2)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表2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其他污染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表2国标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3)现有企业自2023年01月01日起,工艺废气执行表3和表4中规定的排放限值,发酵尾气执行表3规定的排放限值。
表3 长三角大气污染物基本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臭气浓度除外)
表4 长三角大气污染物特征项目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参考文献
[1]江浙沪皖等政府网站
作者简介:滴水司南,男,生物医药高级工程师,立足于生物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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