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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生物安全法》通过,最严处罚有多严?

https://www.cphi.cn   2020-10-19 10:48 来源:CPhI制药在线 作者:滴水司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订第五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本文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生物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0年10月17日通过,当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订第五十六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生物安全法》共十章八十八条,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本文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背景及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进行解读。

       一、《生物安全法》立法进行时

       生物安全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使得生物安全受到各国高度关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生物技术的进步,生物安全已成为一个涉及政治、经济、科技和社会等诸多领域的世界性安全与发展的基本问题,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生物安全问题。1972年联合国通过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随后又陆续签署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等一系列涉及生物安全的国际公约。而在我国国内,虽然此前没有关于生物安全领域的基本法,但实际上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已经进行了相关立法,由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汇编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汇编》梳理统计了我国当前生物安全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据统计目前我国涉及生物安全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已有近百部,在法律层面有《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在法规层面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此外,还有很多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也在某些生物安全相关领域发挥着特殊的作用。此次发布的《生物安全法》属于法律层面,主要聚焦生物安全领域主要风险,完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着力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历经三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表决通过,分别是:

       (1) 一审:2019年10月21日,《生物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 二审:《生物安全法(草案)》(二审稿)于2020年4月26日进行了审议,并于2020年5月3日至6月13日在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3) 三审:2020年10月17日,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生物安全法》进行三审后,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生物安全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生物安全 最严处罚有多严?

       《生物安全法》第九章规定了违反《生物安全法》法律责任,共有13条款。根据一审和二审常委会和社会公众意见对相应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行政责任,并对境外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有关违法行为予以惩治,最严处罚有多严。

       1. 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① 人身罚: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如行政拘留,劳动教养。

       ② 资格罚:即限制或剥夺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处罚。如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暂扣许可证或执照。

       ③ 财产罚:罚款与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④ 声誉罚: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等**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两种。

       1.1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

       医疗机构、专业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缓报、漏报,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传染病、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

       声誉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资格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可以依法暂停一定期限的执业活动直至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人身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散布虚假的生物安全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2 从事国家禁止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

       财产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科学技术、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技术资料和用于违法行为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资格罚:并可以依法禁止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声誉罚: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财产罚: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格罚: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相应的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依法吊销相关执业证书。

       1.3 从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未遵守国家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规范

       声誉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财产罚: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资格罚: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止研究、开发活动;

       财产罚: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1.4 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未在相应等级的实验室进行,或者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资格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其将用于实验活动的病原微生物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给予警告;

       声誉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1.5将使用后的实验动物流入市场

       财产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资格罚:情节严重的,由发证部门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1.6 未经批准,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

       财产罚: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资格罚:情节严重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年内禁止从事相应活动。

       1.7 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财产罚:由国务院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1.8 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

       财产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产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9其它情况

       (一)购买或者引进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特殊生物因子未进行登记,或者未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二)个人购买或者持有列入管控清单的重要设备或者特殊生物因子;

       (三)个人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或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

       (四)未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进入高等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

       财产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刑事责任

       《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0年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二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了新增关于生物安全类犯罪的内容,包括:严重危害国家人类遗传资源安全的犯罪,非法从事人体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的犯罪,非法处置外来入侵物种的犯罪。我国刑法将规定的刑罚方法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5种,由轻到重依次是:(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3种,依次是:(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

       参考文献

       [1]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0/bb3bee5122854893a69acf4005a66059.shtml

       作者简介:滴水司南,男,生物医药高级工程师,立足于生物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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