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产品
  • 供应商
  • CAS号
  • 采购
  • 资讯
  • 会展活动

热搜关键词: 绿叶制药 人参皂苷rh2价格 苯酐 维生素D3系列 单氰胺 >>

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主编视角 >> MAH贯彻《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及上市后变更应对策略

MAH贯彻《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及上市后变更应对策略

https://www.cphi.cn   2021-01-18 11:23 来源:CPhI制药在线 作者:滴水司南

对于广大药企来说,如何贯彻分析好法规,及转化成企业的思路,是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甚至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本文为大家梳理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并结合自己的解读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恳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

       新《**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2020年是新政实施后新监管时代的起步之年,注定是难以忘怀的一年,新冠肺炎疫情到现在都还没有结束,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出台了若干法规加强药品的注册生产监督管理,特别是加强了药品上市后的变更管理。2021年1月1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成文时间2021年1月12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举在加强药品上市管理的同时,还强化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的主体责任。而药品的变更,贯穿于药品研发、生产和流通全生命周期,因此,这个管理办法对目前中国的已上市药品变更政策及影响非常深远。对于广大药企来说,如何贯彻分析好法规,及转化成企业的思路,是当前面临的最重要问题,甚至关乎企业未来的发展。本文为大家梳理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重点内容并结合自己的解读与大家分享,如有不妥,恳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一、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法律依据

       (1)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药品管理法》(2019年第31号主席令)第第七十九条规定:对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变更,按照其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风险和产生影响的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属于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其他变更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

       (2) 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管理法》(2019年第30号主席令)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进行质量跟踪分析,持续提升质量控制标准,改进生产工艺,提高生产工艺稳定性。生产工艺、生产场地、关键设备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进行评估、验证,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变更管理的规定备案或者报告;变更可能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痛点

       药品,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但近几年以来药品上市后变更,尤其生产工艺变更出现的一些情况,让我们对药品的管理更加关注,2018年长生生物**造假案(随意变更工艺参数和设备"、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暴露出部分企业存在变更研究水平及风险控制水平参差不齐、对变更控制和管理的重视不够、开展相关研究不充分等问题,基于上述原因,国家药监局举一反三,堵塞漏洞,本着鼓励持有人持续改进工艺,提高和保障药品质量的目标,2019年12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药品管理法》中单独提出了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章节,这是建立药品全生命周期质量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企业如何修订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制度

       《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已正式发布实施,笔者建议药品MAH按照《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修订本企业的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制度,内容建议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文件的适用范围

明确文件的适用范围

       2、对标国际标准 更科学应对变更管理类别

       变更是基于科学研究和科学认知开展的,随着生产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的不断提升,不同时期同一变更情形的类别的判定也会不同,其风险级别也可能不同,《药品上市后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立足国内药品上市后变更的发展现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管理理念,结合国内外相关法规和技术要求,本着科学性、可操作性、前瞻性和先进性相结合原则起草,对各变更事项风险评估分级是在基于科学和风险的基础上,按照2020年7月1日实施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分为三类,为重大变更、中等变更和微小变更,对应变更管理类别分为审批类变更、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MAH可以根据管理和生产技术变化对变更管理类别判定后进行调整,并按照新判定的变更管理类别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MAH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或拟对指导原则中列明的变更管理情形调整管理类别的,在充分研究、评估和必要的验证基础上无法确定变更管理类别的,可以与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沟通,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书面答复,意见一致的按规定实施;对是否属于审批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审批类变更,向药审中心提出补充申请;对属于备案类变更和报告类变更意见不一致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备案类变更,向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

       四、MAH如上市后变更管理不合规,企业会承担哪些责任

企业会承担哪些责任

       参考文献

       [1] www.nmpa.gov.cn

       作者简介:滴水司南,男,生物医药高级工程师,立足于生物医药行业质量管理工作,专注于生物医药产业。       

版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MAH 药品上市后变更 变更管理
市场动态更多 >>
主编视角更多 >>
热门标签更多

投稿合作联系方式: Kelly.Xiao@imsinoexpo.com 021-33392297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355号城开国际大厦7-8楼 200030

CPHI 网上贸易平台: CPHI.cn| Pharmasources.com| CPHI-Online.com
客服热线:  86-400 610 1188 (周一至周五 9: 00-18: 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