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30日,五一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进一步解释了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98条劣药情形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认定,主要规定了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项目、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项目及限量值等方面的内容。
一、执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
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生产、销售的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中药饮片多样性及复杂性等特殊性。但是,目前在执法实践中对于如何把握“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国家没有制定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适用该款,执法实践中,部分药品监管部门对不符合标准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的中药饮片,往往只作出责令改正、警告的处罚,而没有没收违法药品和违法所得,这样的行政处罚,实际上是对法律规定理解和执行存在误区和偏差。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呼声高,迫切要求制定统一的标准。为此,安徽省和山东省药监局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都已发布正式版本,分别是2019年12月24日,安徽省药监局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判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21年4月30日,五一假期前最后一个工作日,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中药饮片不符合药品标准,尚不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认定指导意见》,另外陕西省、甘肃省、广东省、四川省等省局也陆续发布了征求意见稿。
二、“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的具体项目及标准对照看
参考文献:
[1] 山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2]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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